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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告 [打印本页]

作者: 黄天火    时间: 2011-11-23 23:55
标题: 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提出的“巩固提高、拓展延伸”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深入开展治理“五乱”(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的整治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有关部门共同协作依法对“五乱”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摊点乱摆行为

(一)擅自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占道摆卖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跨门槛经营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夜宵摊点要按照规划的地段和要求设置,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经营夜市或其它经营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规划地段以外摆摊的,强制搬迁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占用道路开办洗车场、修理场、废旧收购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相关物品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治理车辆乱停行为

(一)对不按规定在车行道、人行道上停放车辆的,责令其驶入停车位内停车或驶离,车主不在现场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可锁定车轮或拖曳车辆并对车主处以罚款,非机动车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商店、银行、宾馆、窗口单位等场所门前,业主有责任劝导车主停车入位。

三、治理垃圾乱扔等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乱扔生活垃圾的,视情节轻重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每次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在澄江河道乱搭乱盖,违者强制拆除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禁止向澄江河丢弃垃圾或排放废弃物,违者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三)县城区投放生活垃圾时间定为:沿街居民户、门店于每天下午6点至次日上午9点,将生活垃圾投放于门前垃圾桶内或用塑料袋包装放置在门前人行道上,由环卫工人统一收集清运。

四、治理广告乱贴行为

(一)禁止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禁止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

(二)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宣传品、广告、标志牌等的,处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五、治理工地乱象

(一)临街或者道路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拦或不作遮挡、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建筑工地、施工场地竣工后不及时清理的;临街工地废水、泥浆流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车辆运输泥沙、其它散体、流体物质和出入建筑工地的车辆遗撒建筑材料污染县城道路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车辆轮胎带泥、燃油、润滑油和液压油污染县城道路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责任追究

对治理“五乱”不力或不作为的责任单位,对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上林县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时办法》进行问责。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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