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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震撼世人的贵州六盘水判决 [打印本页]

作者: 黄飞雨    时间: 2012-6-23 21:23
标题: 震撼世人的贵州六盘水判决
一件私自签名导致的煤矿权属问题民事诉讼案件,竟然因为要按照领 导指示办,而在贵州六盘水判决书上产生严重的常识性错误,而这份判决还是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   院的终审判决,这一最牛判决的出台,让贵州六盘水煤矿争议案再度被推上媒ti焦点。
  判决之所以离奇,就因为在这份判决中,受到原被告质疑的煤矿归属权,竟然没有被判决为原被告两方中的任何一方,而是在判决书中,公然出现了第三者,贵州六盘水煤矿被判决为从未在本案中出现的第三方所有。
  这样的判决简直是“闻所未闻”,当人民大学政法教授江平听到此案的判决时,感到不可理解,而同样身为政法界权wei人士的多位专业人士,也对此判决表示疑义。
  在本案中,原告是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是张超、黄菊红,本案中,张超、黄菊红私自拟定伪造的文件和证书,将本属于兴鑫矿业有限公司的钟山区第六煤矿权属归为二人所有,在兴鑫矿业有限公司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向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六年之中,曾经进行了五次判决,判决结果都是兴鑫矿业有限公司胜诉,钟山区法   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兴鑫矿业的诉求,主要判决内容为:解除兴鑫矿业所属钟山六矿与张超、黄菊红于2002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伙入股协议》,钟山六矿产权归属兴鑫矿业所有,张超、黄菊红二人虚构事实、伪造签名的行为亦被判决书认定。然而张超、黄菊红二人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2004年8月9日,六盘水市中级法   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张超、黄菊红二人在终审判决后不长一段时间内,又提起上诉。2005年1月26日,市中级法   院决定再次审判,原判决停止执行。六盘水市中院在2005年4月20日的裁定中,把案件发回钟山区法   院重新审判。2005年9月26日,钟山区法   院判决结果出来,主要判决内容仍然是钟山六矿的产权属兴鑫矿业所有这次判决结果与第一次基本相同。然而张超、黄菊红二人还是不服这一次的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六盘水市中级法   院经审理,再次裁定发回重审。
  两级法   院在六年的审判ZG作出10份判决和裁定(不包括行政诉讼),其中五次判决(包括两次终审判决)判定兴鑫矿业胜诉,钟山六矿的产权属兴鑫矿业所有。在2011年7月29日启动的再次审讯中,出现了原审判中有笔误的一个爆料,启动再次重申,这次的判决中却出现了第三者的身影,桑村镇政府既不是本案一审、二审和本次再审的当事人,又没有在本案中提出过任何诉求,在这次的判决结果中,钟山六矿的产权属桑村镇政府。
  前后经过八年的权益争属案,却在审判时判决归属权为从未出现的第三者,这只能说太让人不可思议了,对此,时任六盘水市中院院长唐林的解释是:市里三位领 导“有指示,我只能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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