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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甘肃男子举报官二代公务员考试舞弊被跨省刑拘 [打印本页]
作者: 黄天火 时间: 2010-12-1 23:51
标题: 甘肃男子举报官二代公务员考试舞弊被跨省刑拘
漫画/邝飚
又见“跨省追捕发帖网友”!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肃省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王鹏此前多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马晶晶父亲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母亲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政协主席。
涉嫌诽谤被跨省拘捕
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肃省,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向王鹏父亲王志昌出示的《拘留通知书》显示,警方以涉嫌“诽谤罪”为名将王鹏刑事拘留,并关押在吴忠市看守所。
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的相关民警证实,该局确实刑拘了王鹏,警方称王鹏涉及的案件适用于涉嫌诽谤罪公诉程序。
王鹏父亲王志昌称,他们的老家在江苏连云港。王鹏2003年考入兰州大学中文系就读。2007年以来,王鹏因看不惯同宿舍同学马晶晶“不学无术”,心里觉得很不公平。
而王鹏与马晶晶的最大冲突,是马晶晶在公务员考试中的诸多疑点。
王志昌称,王鹏曾向其讲述,王鹏考入兰州大学中文系后,与马晶晶等3名同学分到同一间宿舍。入学之后,王鹏发现,来自宁夏的马晶晶“总是游手好闲,基本上不学习”。王志昌说,“令王鹏苦恼的是,马晶晶除了不学习,还特爱玩电脑游戏,几乎每天晚上都在宿舍玩电脑游戏到12点,并且把游戏的声音弄得特别响。王鹏为此和他交涉过几次,两人甚至因此发生了争执。过了一个学年,我看儿子为此很苦恼,就让他在学校附近租了个小房间单独住,以免影响学习。”
考试结果蹊跷引举报
2007年6月,在毕业前夕,负责统计就业率的王鹏要求马晶晶填表,马晶晶将就业单位填写为共青团银川市委。“2007年7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正式开始报名,马晶晶果然在当天报考了银川团市委学校部科员一职。”王志昌如此转述王鹏的话。“让王鹏和同学们惊奇的是,在学校4年期间,马晶晶除了体育课,其他课程很多不及格而补考,总成绩总是排名倒数几位,但在银川团市委学校部科员这个400多人参加的公务员岗位的考试中,马晶晶不仅笔试得了第一名,面试也是第一名。”王志昌称,面对这种反差,王鹏分别给国家公务员局、监察部和银川团市委的相关领导写了举报信。
举报没效果网上发帖
据了解,马晶晶的父亲马崇林曾任宁夏固原市泾源县委副书记、县长,现任宁夏区扶贫办副主任。其母丁兰玉曾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总工会主席,分管妇联和团委,现任吴忠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
王鹏的举报材料称,正是家庭的“高官”这一特殊背景,让马晶晶的公务员考试充满了“内幕”。
2007年毕业后,王鹏进入甘肃省图书馆工作,而马晶晶则在共青团银川市委学校部任职。“因为以前的举报没有效果,前段时间他也在网上发帖,继续反映这个事情。”王鹏的父亲王志昌说,刑拘王鹏的吴忠市警方称,王鹏涉嫌的“诽谤罪”确实与发帖举报前述事件有关。
领导批示后跨省抓捕
据《拘留通知书》显示,警方系以“涉嫌诽谤罪”对王鹏进行刑拘。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此,利通公安分局刑警队负责此案的石姓副队长证实,警方是以“公诉”程序来刑拘王鹏,其理由是王鹏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对于王鹏反映的问题及其他举报内容,记者暂时未能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但据前述石姓警察称,刑拘王鹏是因为王鹏的发帖行为,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警方认定其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石姓警察同时透露,这一行动是通过吴忠市公检法各部门事前联合开会协调讨论,并获得相关领导批示。
11月29日,王鹏的父亲王志昌称,“王鹏的妈妈现在也不敢待在家里了,警察说她也涉及发帖的问题,要找她了解情况,我们现在只能东躲西藏了。”
■专家观点
全国人大代表、法学教授周光权:不应和公权力挂钩
王鹏被吴忠市警方刑拘一事引起了有关人士的注意。11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近年来发生的以涉嫌诽谤罪刑拘公民的案件表明,部分执法人员目无法纪,肆意行使公权。
周光权教授分析认为,侮辱诽谤这一类罪行,本质上只是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侵权纠纷,“本不应和公权力勉强拉上什么关系,可有些地方的警察偏偏还喜欢这么干。”对于这一类事件,周光权说,“这种事情屡屡发生屡禁不止,就是做这种事的人违法成本太低,应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追究这些人的责任,对警察随意介入侮辱诽谤这一类案件,要进行强有力的监管。”
周光权同时建议,因涉嫌诽谤罪刑拘公民、网友这类事件,应在立法层面进行检讨才能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这类事件,往往最后都发现,以刑事公诉的方式进行是不对的,而被拘押的人却为此付出了代价。要从根子上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将侮辱诽谤这一罪名从刑法中剔除,这类事件应该以民事纠纷论处,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的范畴,而不是《刑法》。”周光权称,只有如此,才能从根子上杜绝诽谤罪成为警察或官员压制公民的工具。
作者: 黄天火 时间: 2010-12-1 23:53
王刚桥:“跨省拘捕”是向公民监督权“寻衅滋事”
2010年12月01日 02:58新京报
■ 观察家
最高检指出,各地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过激言论尚不构成犯罪,何况王鹏的用意指向的是举报。
据报道,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民警赴甘肃省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利通公安分局刑警队负责此案的石姓副队长对记者证实,王鹏涉嫌的是“诽谤罪”,之所以要动用“公诉”程序,是因为王鹏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从媒体的报道中看,王鹏的举报有其“合理怀疑”的事实依据。一是马晶晶在校表现与公务员考试中力压四百多考生而荣登两个第一,异乎寻常;二是宁夏所有拟录用公务员名单都在人事厅网上公示,但马晶晶上班半年后其录用情况仍未在招考部门网站上公示,这也异乎寻常;三是有多份自称招考工作人员的举报材料称,马晶晶卷面近一半没做,相关面试人员被“打招呼”……
笔者也无法证实以上举报是真是伪,但种种异乎寻常的确易引发怀疑。更何况,媒体还披露,马晶晶的父亲马崇林曾任宁夏固原市泾源县委副书记、县长,现任宁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其母丁兰玉曾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总工会主席,分管妇联和团委,现任吴忠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马家具备影响公务员考试结果的基础条件。
应当说,“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仍然是一个待证实的判断。仅凭王鹏的一面之词确实不能“证实”,但公民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批评权和监督权的时候,并不要求“绝对真实”。“诽谤罪”的成立,以行为人“虚构事实”或“捏造事实”为前提。警方可以去查证王鹏所列出的“事实依据”是否属实。如果属实,王鹏显然不构成“诽谤”。
在逻辑上,即便上述事实为真,也并不能证实马晶晶就“作弊”了。“作弊”是王鹏的推断,有关部门理应对照王鹏所述的事实,为公众解疑释惑。比如,在有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调取马晶晶的笔试试卷予以核对;由招录部门公开解释不及时公示的原因。
可以说,我们在王鹏的发帖举报行为中,并未看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警方以此刑拘王鹏,缺乏事实依据,也是对公民批评权和监督权这两大宪法性权利的不法侵害。今年8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下发通知,将诽谤案件的批捕权上提一级院审批,并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最高检指出,各地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过激言论尚不构成犯罪,何况王鹏的用意指向的是举报。
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同样的法律依据,最高检在适用时,就能保持谦抑。有的地方警察却任意解释,借此向更高的权力献媚,这哪是法律惹的祸,而实是恣意妄为又难以问责的权力在向公民监督权“寻衅滋事”。更为紧迫的解决路径,显然还在有效问责。
□王刚桥(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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