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外来物种及转基因种 |
法制日报 [ 2010年4月7日 星期三 ] |
随着气温的回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将更多地开展。农业部渔业局近日发出紧急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宣传普及科学文明的增殖放流行为。其中特别强调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等放流方式,禁止放流外来物种、杂交种及转基因种,切实防止增殖放流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通知指出,近年来,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开展。增殖放流已成为一项社会参与程度高的公益性活动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但也有一些地方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时,采用的放流方式不规范,不仅造成水产苗种损伤,也容易给公众造成不良印象和误导。 通知强调,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等放流方式,会加剧放流苗种受到水体的撞击,影响到放流苗种的存活和正常生长,是不科学、不文明的放流方式,既不利于实现增殖放流的效果,也不利于宣传保护生物资源、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指导,放流要贴近水面,有条件的应采用滑道等设施,减缓苗种受水体冲击,减少机械性损伤,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流方式。 放流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将直接影响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并对水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放流本地种的要求,禁止放流放生南美白对虾、罗非鱼、清道夫、巴西龟等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的行为,有条件的地方要编制本地区禁止放流物种图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水域生态安全。 目前,不少地方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时,采用塑料袋、泡沫箱等包装、运输苗种,放流活动结束后如不及时清理,极易造成水域污染,也会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放流活动时塑料袋、泡沫箱等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工作,维护好增殖放流水域和周边环境,积极营造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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