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农业厅(局、委、办):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2010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解决假冒伪劣农资损害农民群众利益问题,促进农业增产、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现就开展“2010年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农资质量好坏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农民群众对农村基层党委、政府的评价,直接关系到党的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体现农民愿望、符合农民利益、赢得农民拥护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为重点,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落实监管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农资打假专项执法和日常监管,加大对大要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积极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促进监管执法客观公正、农资市场规范有序,保障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使广大农民群众更直接感受到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果,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农村基层党委、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二、工作重点 各级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立足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把握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促进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一)清理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审查各类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从事农资生产经营活动。要突出生产源头治理,重点强化证后监管的力度,对已丧失相关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二)严格农资产品的市场准入。对需经审定、审批、登记等许可的农资产品,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完善农资产品退出机制,对不再符合法定条件或国家已明令禁止的产品证照,要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 (三)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要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继续加大对种子、肥料、农药、农膜、农机具及配件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标识不规范、虚假标识、虚假宣传、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傍名牌”等违法行为。要强化农资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意识,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四)突出抓好高毒和禁用限用农药工作。要加大巡查、检查和质量抽查力度,加强对农药名称、商标、标签、包装、装潢的监管。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类的农药,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办理核准登记。对高毒和禁用限用农药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对高毒和禁用限用农药经营的相关规定,坚决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毒和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力度,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狠抓案件查处工作。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信访举报线索的核查处理、排查化解机制,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件查处,有力震慑违法生产经营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要依法加强涉农广告的监管,强化对农资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涉及种子、肥料、农药、农膜和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的虚假违法广告,从严查处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七)推行农资行业诚信建设。要积极引导农资生产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切实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诚信意识。要探索建立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库,根据农资质量抽检、市场主体资格、合同履约率、消费者投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三、工作要求 当前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仍有发生,实现农资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的任务仍然艰巨,各级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狠抓落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作为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层层分解落实,认真负责地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督,落实监管责任。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指导,确保监管执法到位。要积极实施农资打假和监管考核评价工作,深入各地明察暗访,督办大案要案,督促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协调,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 (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各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做到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执法公正,不得以罚代管、罚款放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教育,严肃查处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包庇放纵和为不法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充当“保护伞”等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应于今年11月30日前向各自上级部门上报全年工作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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