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牛、羊)屠宰责任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贸服务业处 [ 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 |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市屠管办,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广东省生猪(牛、羊)屠宰责任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生猪(牛、羊)屠宰责任事故应急预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委(商贸服务业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生猪(牛、羊)屠宰责任事故应急预案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叶由根,联系电话:020-83135980,传真:020-83133349) 附件: 广东省生猪(牛、羊)屠宰责任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生猪(牛、羊)屠宰管理,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生猪(牛、羊)屠宰责任事故的危害,确保肉品质量和市场供应,保障城乡居民肉品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违法违规操作,屠宰肉品质量危及群众消费安全和影响行业诚信等相关情况。包括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不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屠宰病死猪(牛、羊);对生猪(牛、羊)及肉品注水或注入其它影响肉品安全的物质;不按规定对病死猪(牛、羊)病害肉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及其它经新闻媒体曝光报道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并查实影响肉品消费安全的行为。 三、工作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强化屠宰企业履行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工作原则,以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为主,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单位、人员,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控制。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做好预防工作。坚持群防群控,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应急处理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快速反应,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建立应急组织指挥系统,成立广东省生猪(牛、羊)屠宰责任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协调有关事项。各级生猪(牛、羊)屠宰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切实做好生猪(牛、羊)屠宰责任事故应对工作。 (一)省生猪(牛、羊)屠宰责任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 组 长:戚真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巡视员 副组长:陈 夫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贸服务业处处长 阮富友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贸服务业处副处长 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议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4.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事故的情况;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生猪(牛、羊)责任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贸服务业处,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贸服务业处副处长阮富友担任。 (二)地级以上市生猪(牛、羊)屠宰责任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牛、羊)屠宰责任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县(市、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4.向上级部门、市政府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按规定程序向新闻单位提供事故相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采访; 6.完成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市、区)生猪(牛、羊)屠宰责任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及时传达、部署生猪(牛、羊)屠宰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一旦发生生猪(牛、羊)屠宰责任事故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并组织人员对涉案产品进行下架或召回,协调调配肉品保障当地市场供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事故处置工作情况等。 五、应急响应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置事故工作 (一)发生责任事故时,本级生猪(牛、羊)屠宰责任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要赶赴现场,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处置;。 (二)本级生猪(牛、羊)屠宰屠宰责任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屠宰企业告知肉品批发商、超市等,积极协助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对出现质量安全的同批产品及时下架或召回; (三)本级生猪(牛、羊)屠宰屠宰责任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四)积极会同当地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畜牧等有关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协调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事故状况及采取的处置措施,消除消费者恐慌心理,正确引导消费,稳定人心; (六)本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事故基本处置完毕后,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六、附则 (一)本预案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 (二)本预案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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