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红柿苗施肥后死亡惹纠纷 |
上海法院网 [ 20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 |
购买的化肥施用后导致西红柿苗死亡,农业经营部否认出售的化肥有质量问题,拒绝赔偿,而被菜农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化肥质量缺陷致作物烧苗死亡,农业经营部应赔偿张某等6名菜农合理损失6.8万余元。 张某等6名菜农均系江苏省来沪从事蔬菜种植。2008年11月,这6名菜农向当地一家农业经营部购买了复合肥料,用于承包田种植的27.5亩西红柿苗施肥。然而,施用后不久,西红柿苗竟出现大面积烧苗死亡现象。后经专业部门对菜农所购化肥进行检验,经检验,送检化肥9项指标中有4项不合格,其中氯离子标准值为≤3%。6名菜农认为由于农业经营部销售的不合格化肥,导致其西红柿苗的死亡,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农业经营部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 农业经营部则辩称,在作物生长过程中,多种因素均可导致作物的毁损。张某等菜农的作物死亡并不是销售的化肥质量所致,化肥中氯元素能促农作物生长发育,即使含量超标,仅对作物收获品质可能产生影响,决不会造成作物死亡,故他们提出的赔偿要求无事实依据,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张某等6名菜农种植的农作物在使用农业经营部销售的化肥后发生烧苗死亡的事实客观存在。根据对该化肥所作的检验,农业经营部所销售的化肥不符合国家技术指标要求,其中氯离子指标超出标准值的数倍,而其也未能提供足以证明由于化肥质量缺陷以外的原因导致作物烧苗死亡的证据及足以信服的免责事由,故法院推定化肥存在的质量缺陷与作物烧苗死亡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应赔偿菜农的合理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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