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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用期长短应如何掌握? [打印本页]

作者: 乔贤一号    时间: 2010-12-15 09:31
标题: 试用期长短应如何掌握?
试用期长短应如何掌握?
[ 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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