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贤论坛
标题:
试用期长短应如何掌握?
[打印本页]
作者:
乔贤一号
时间:
2010-12-15 09:31
标题:
试用期长短应如何掌握?
试用期长短应如何掌握?
[ 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欢迎光临 乔贤论坛 (http://qiaoxian.net/)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