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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协议期、试用期不是一回事 [打印本页]

作者: 乔贤一号    时间: 2010-12-15 09:34
标题: 协议期、试用期不是一回事
协议期、试用期不是一回事
民工网 [ 2010年3月23日 星期二 ]
  现在很多毕业生已经找到工作了。在收获的同时,小部分毕业生在也遇到了一些人事上的小麻烦。应届生小王应聘到一家公司,经过两周的实习,公司决定录用小王,当小王提出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时,经理告诉他,公司从来不签订就业协议书,三个月的试用期满后,直接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就行了。而学校则要求小王签订就业协议书,这令小王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人事问题虽小,却会带来不小的麻烦。应届毕业生刚参加工作,缺乏社会经验,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从日常处理的事务中进行总结归纳,提醒毕业生在找到工作后,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确定工作意向后,要签订就业协议书。像小王所在的公司对就业协议书的作用不了解,因此不与毕业生签订该协议书,这样的做法对毕业生是不利的,因为就业协议书主要是作为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

  签订就业协议书要利用好备注栏。应届生小洪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当时公司口头承诺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小洪的月工资是800元,而后来实际支付的工资却达不到这个标准,由于小洪没有书面证据,只能自认倒霉。为避免小洪的“遭遇”,省人才交流中心提醒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要充分利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可以将协议期内的工资待遇、何时签定劳动合同、协议期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数额等都在备注栏内写明,这样一来,出现问题时,毕业生就不会处于被动地位。

  要区分清楚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很多毕业生对这三个“期”的概念含糊不清,从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就业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单位可以不为毕业生交纳社会保险。而试用期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的,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因此以该文开头的小王为例,公司指出“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后,直接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这样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试用期并非越长越好,因为在试用期内毕业生的工资一般不如正式期高。劳动合同内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毕业生还需要明确,如已在一个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且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的,签订劳动合同时就不用再实行试用期。而见习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实行的一年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后,即工作满一年后,就需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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