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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欠缺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行为有哪些法律后果 [打印本页]

作者: 乔贤一号    时间: 2010-12-15 09:34
标题: 欠缺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行为有哪些法律后果
欠缺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行为有哪些法律后果
北京法院网 [ 2010年3月30日 星期二 ]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有诉讼权利能力又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均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如果无人代理诉讼,诉讼中发现当事人欠缺诉讼行为能力的,该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所为的诉讼行为无效;第二,对方当事人对其所为的诉讼行为也无效。第三,其诉讼行为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者本人取得诉讼行为能力后追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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