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工伤职工维权的建议 |
北京法院网 [ 2010年4月7日 星期三 ] |
法律虽然对用人单位强制性规定要参加工伤保险,但是许多单位却逃避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这样,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就需要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单位为了维护自己利益,往往利用工伤职工处于劣势,损害职工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的法官结合有关案例,提出以下几条维权建议: (一)注意收集充分的证据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劳动关系证明和诊断证明,因此,劳动者在找工作时,应尽量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然而,正对我国劳动合同的签约率低的现状,为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就需要准备盖有单位公章的工卡或工作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诊断证明需加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专用章,且诊断证明和治疗工伤的病历一定要用劳动者的名字并且与身份证明相吻合。 (二)严格把握工伤认定时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则无权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有受伤的职工逾期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不用担心,你还可以依据其他法律规定,向单位请求赔偿,比如,到法院按雇员受害赔偿提起诉讼。 (三)工伤认定材料要准备齐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该提交的材料包括: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四)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由于其他原因,劳动者无法通过工伤认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了到法院按雇员受害赔偿提起诉讼外,还可以按工伤向法院起诉,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要求单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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