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民事案件 可在检察院和解 |
法制晚报 [ 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 |
北京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高兰圣说,实践中,检察院着重对以下几类案件进行和解: 一、符合抗诉条件,但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的案件。 二、不符合抗诉条件,但法院判决又存在一定瑕疵的案件。 三、发生在家庭、朋友、亲属之间的案件,矛盾尚有调和的可能。 同时,检察和解坚持两原则: 一、自愿原则,和解协议一定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检察官不能违背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强行和解。 二、合法原则,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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