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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使用人责任明确 [打印本页]

作者: 乔贤一号    时间: 2010-12-15 09:36
标题: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使用人责任明确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使用人责任明确
劳动午报 [ 20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就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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