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交税 |
劳动午报 [ 20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 |
日前,通州区台湖司法所来了一名年轻人,气呼呼地声称要讨一个说法。原来,他在台湖镇次渠地区的一个企业做工,因企业经营原因,他被裁员。企业承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享受经济补偿金,据他自己估算,月工资5000元,工龄4年多,应该拿到2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但当他到财务领取补偿金时,却被告知只能领到11000元。 与财务人员理论,财务人员称公司替他交了个人所得税,只有这些钱。他向财务人员索要完税证明,财务人员说还没去交税。他感觉公司有意扣他的补偿金,所以到司法所询问,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经济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数额等于月工资乘以工作年限。依其所述,他应得的补偿金是2万元。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他应得到的补偿金为2万元,没有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
欢迎光临 乔贤论坛 (http://qiaoxian.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