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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秋国庆加班工资计算办法公布 [打印本页]

作者: 乔贤一号    时间: 2010-12-15 10:21
标题: 中秋国庆加班工资计算办法公布
中秋国庆加班工资计算办法公布
劳动午报 [ 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
  北京市人保局提醒:四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应付三倍工资

  午报讯(记者 闵丹)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今年中秋国庆假期加班工资的计算办法,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四个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规定支付三倍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国庆节和中秋节放假具体安排为: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星期日)、25日(星期六)上班。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而中秋节、“十一”假期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节假日: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2日、3日共四天为法定节假日;二是休息日: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共6天为休息日。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今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政策解读: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应当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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