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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打印本页]

作者: 乔贤一号    时间: 2010-12-15 10:22
标题: 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山东工人报 [ 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
  刘某于2008年应聘到某广告公司工作,2010年6月10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打算应聘到另一家知名企业。可是到了7月10日,公司以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接替为由,对其辞职请求不予批准,拒绝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刘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立即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仲裁委向该公司讲解了具体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仲裁委的调解下,该公司为刘某出具了离职证明,并支付了刘某1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吴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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