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合同制农民工单位须缴失业保险 |
贵州都市报 [ 2010年10月13日 星期三 ] |
标准:单位工资总额的2% 金黔在线讯 10月11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含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本着自愿原则,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含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于用工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农民工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其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连续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计算期限,对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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