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
浙江工人日报 [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 |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和民营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雇佣关系,发生了许多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是广大雇主和雇员所关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要做具体的分析: (一)、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里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从事雇佣活动”。 (二)、雇员在履行职务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向雇员追偿。 (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积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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