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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等能否免征增值税? [打印本页]

作者: 乔贤一号    时间: 2010-12-15 10:27
标题: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等能否免征增值税?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等能否免征增值税?
中华会计网校 [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
  【问题】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缴交增值税是按13%计算,还是免征增值税?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税率为13%。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除列举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就如下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该部分内容已废止)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综合上述分析,由于财税[2001]113号文规定的内容经过国务院批准,所以适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在没有新规定前,纳税人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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