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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法:以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追究刑责 [打印本页]

作者: 乔贤一号    时间: 2011-1-7 11:07
标题: 最高法:以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追究刑责
最高法:以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追究刑责
新京报 [ 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 [ 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
   昨日,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法首次界定“非法获利”

   孙军工称,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偷盗、捡拾儿童出卖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要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告诉记者,目前刑法在亲生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子女的行为规定比较模糊,这是最高法首次明确。

   对于“非法获利”的认定,薛淑兰称,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利。

   私自认养可不追究刑责

   薛淑兰告诉记者,最高法会同司法部门专门对亲生父母出卖子女的现实情况进行了调研。他们发现,一些家庭在遭遇重大变故或者经济出现困难,为了孩子的教育考虑,通过熟人送给收养者抚养,送养者也提前了解了收养者的情况。收养者为了感谢送养方,给送养者一定的感谢费,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父母非法获利,属于私自认养,这种行为不追究刑责。但是如果送养者不考虑收养者情况,导致孩子身心受到损害,司法机关将按遗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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