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生被打成精神分裂 法院判学校赔27万 |
京华时报 [ 2010年9月10日 星期五 ] |
(北京)海淀区蓝靛厂中学高一女生小晴(化名)在校被3名同学打伤,此后精神分裂。她的父母因此将3名打人学生和学校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采纳了“被打诱发精神分裂”的鉴定结论,判决打人学生和学校共同赔偿小晴27万余元。 小晴原是海淀区蓝靛厂中学高中部2003届的高一学生。因英语学得好,同班男生徐某常问她作业,情窦初开的小晴对其产生好感,在作业本背面写下喜欢徐某的字样,结果被同学看见告诉了徐某的女友李某。 2003年12月9日,徐某、李某和另一同学在学校楼道内与小晴发生冲突。小晴的母亲告诉记者,此后,她逐渐不与人说话,不参加学校考试,甚至打骂父母、放火烧房、产生有人要害自己的幻觉,最终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 蓝靛厂中学的代理人称,事发后,学校对打人学生做出处分。打架事件发生的楼道远离教学区,属于偶发、突发事件,学校难以控制,因此拒绝道歉。 3名打人学生的家长也认为,打架与小晴精神分裂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都代表孩子就打架事件向小晴的父母表示道歉。 而小晴的父母认为,女儿出现精神分裂与被打有关,他们向3名打人学生和学校共索赔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43万余元。 2006年9月,海淀法院曾委托安定医院进行鉴定,结论认为,现有资料不能证实小晴的症状与此次冲突有关。小晴父母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委托中国法医学会进行了第二次鉴定。此次鉴定结论则认为,打架事件使小晴身心遭受强烈刺激,是导致精神分裂的诱发因素。但学校和打人学生家长又不认同第二次鉴定的结论。 海淀法院的判决中认为,中国法医学会下属鉴定中心做出结论的时间较晚,因此采信后者。3名打人学生对小晴精神分裂的发生均应承担责任,同时,蓝靛厂中学存在管理失职,因此也应承担相同责任。据此判决蓝靛厂中学对小晴做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13.6万余元;3名打人学生共赔偿13.6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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