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明晰”是追偿前提 |
人民网 [ 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 |
新闻背景: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条例》的一大亮点,是首次明确了国家赔偿后向责任人追偿的标准。 “责任明晰”是追偿前提 国家赔偿,可说是以国家名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是尊重公民权利的体现。向责任人追偿国家赔偿费用,是国际通行制度:一方面,不能让纳税人为一些公职人员的错误埋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使公职人员依法行政、执法守法。 然而,向责任人追偿国家赔偿费用,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责任明晰”。从郑州强拆残疾人房屋的城管“临时工”,到云南参赌放高利贷的警察“临时工”……出了事要负责时,或是层层推脱,或是李代桃僵,总是云山雾罩。从这个角度看,国家赔偿费追偿同样“徒法不足以自行”,仍有赖于明晰的责任认定。 (上海 任为民) 新闻背景:上海市楼市调控细则出台,一些网友讨论起如何规避政策,“假离婚”、“借他人证件”等都成了“办法”。 “不可行性”研究不能忽略 为规避政策限制而想出的种种办法虽然荒唐,但单纯从法律来讲,却并不违法。实际上,同样荒唐的“假离婚”,就在很多地方不断上演。这都提醒政策的制定者:对公共政策,不仅要做可行性研究,也不能忽略“不可行性”研究,否则就会对政策执行后可能出现的漏洞和消极影响缺少预估,造成被动。“不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是一体两面,是“吹毛求疵”地考虑公共政策中明显的不足、隐藏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把应对的关口前移。 “不可行性”研究,也可借助群众的智慧。比如,有的网友就想出了“规定某日期后离婚者不能、或者必须经过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才能享受‘一套房’待遇”的补救措施。相信只要有更细致、更全面的调研,就一定能让公共政策更科学、更可行。 (北京 瞿玉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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