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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务必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打印本页]

作者: 黄天火    时间: 2011-4-30 12:57
标题: 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务必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图表:全国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重新审核近半数未过关 新华社发
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务必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4件“问题奶粉”案件依法重判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 对于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近日,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对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重扰乱市场,危及人民群众利益甚至生命的犯罪行为,务必依法严惩,公开审判,营造坚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社会氛围。4月29日,山西、河北两地法院公开宣判了4件“问题奶粉”案件,依法严厉惩处了涉案的14名犯罪分子,其中,2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4名犯罪分子被判处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一、被告人李宝生、齐卫钢、李赟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齐卫钢明知被告人李宝生购买奶粉用于生产的情况下,自2010年1月多次将三聚氰胺超标的奶粉共计11.31吨销售给被告人李宝生。李宝生明知所购奶粉质量不合格,仍指使被告人石映苗、杨彩荣在奶粉生产过程中进行添加,并授意被告人李赟在未对成品奶粉检测的情况下,出具检验合格报告,被告人韩金亮销售。截至2010年7月,其生产、销售的奶粉有120个批次被检出三聚氰胺超标或理化指标不合格,共计173.17吨,价值441.5万余元。其中,130吨奶粉已被销售,销售金额331.7万余元。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宝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齐卫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赟等四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罚金10万元至1万元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被告人赵春峰、苏占峰、史威、郭晓利、田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有毒食品案
    2009年5月,被告人河北省承德市御泉乳业公司经理赵春峰将“三鹿奶粉事件”后苏占峰被客户退回的23.425吨三聚氰胺超标的奶粉更换包装后予以销售。2009年8月,御泉乳业公司被责令停产后,赵春峰委托苏占峰和被告人史威加工生产不合格配方奶粉7.35吨。2009年11月,被告人田满将明知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8吨奶粉销售给被告人郭晓利,郭晓利随即将该奶粉转售给赵春峰。2010年6月,在赵春峰的授意下,苏占峰明知该奶粉有质量问题,进行加工并予以销售。综上,赵春峰、苏占峰、史威生产、销售伪劣奶粉,销售金额分别达到68.71万元、62.97万元和17.64万元;郭晓利、田满销售三聚氰胺超标的奶粉,销售金额分别达到9.2万元和6.4万元。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春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7.42万元;被告人苏占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94万元;被告人郭晓利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4万元;被告人田满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8万元;被告人史威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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