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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醉驾入刑”第一人拘役4个月 [打印本页]

作者: 失恋王    时间: 2011-5-10 19:42
标题: “醉驾入刑”第一人拘役4个月


从醉酒驾车到被判刑罚仅仅用了6天时间(法定假日除外),司机郭术东由此成为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实施“醉驾入刑”后,本市获刑的第一人。
  昨天上午,郭术东因被控危险驾驶罪在房山法院受审,并当庭领刑拘役4个月,处罚金2000元。
  昨天上午9点30分,郭术东被法警带上法庭。前来旁听的除了数十家媒体,还有民警、检察官以及房山区安委会组织的200多名司机。
  据检方指控,今年5月1日晚9点,郭术东在房山良乡一家大排档与两位朋友吃饭,席间郭术东喝了3扎啤酒。
  5月2日零点10分左右饭局结束,郭术东开着借来的金杯面包车,拉着两位朋友在附近寻找宾馆准备住宿。当他开车走到京周路碧桂园小区路口时,撞上一辆等红灯的小客车,小客车被撞后又与前面的货车发生碰撞。事发后,被撞小客车司机报了警。交警来到现场后,认定郭术东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并对其作了酒精呼吸检测,检测结果为236mg/100ml。郭术东随即被带回交通队,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术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3.2mg/100ml,属醉酒驾车。房山交通支队依法对郭术东刑事拘留。
  5月4日,房山区检察院以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其起诉到房山法院。
  对于检方的指控,郭术东表示没有异议,并请求法官从轻判罚。他说,自己已有六七年驾龄,也知道不能酒后驾车,但觉得“喝两杯酒,等吃完饭再走没事”。
  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宣判,认为郭术东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检方指控的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鉴于郭术东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案
  醉驾主动供述才算自首
  郭术东的辩护人认为,郭术东没有逃跑、阻挠、抗拒抓捕等情节,并在交警讯问时主动承认自己是酒后驾车,应该认定为自首。
  公诉人认为,保护现场、等候处理、抢救伤者等都是交通肇事罪中对于自首的认定标准,不能用来评价危险驾驶罪中的自首。他在撞车后忙于和另外两车协商赔偿私了,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他人报警,因此不算自动投案。在回答民警讯问时,即使郭术东没主动说自己喝酒,也会马上接受酒精测试,因此主动承认不属于自首。
  法官认为,郭术东是在接受酒精检测中被民警查获的,因此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官说,由于危险驾驶罪针对的是醉酒上路的司机,因此只有在醉驾司机靠边停车,主动向警方供述自己醉酒时,才能算是自首。醉驾者将被判1个月至6个月的拘役,喝的多少、是否配合、是否认罪、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等,都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嫌犯认罪采用简易程序
  此案从郭术东5月2日醉酒驾车到5月9日被判刑,仅仅用了6天时间。法官说,由于郭术东认罪,此案采用了简易程序、法官独任审理,被告人收到起诉书3日后即可开庭,而按照正常程序,被告人需要收到起诉书满10天后才能开庭。
  对普通案件,按照司法程序,刑拘后警方可在7个工作日之内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侦查终结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要在受理后一个月到一个半月之内宣判。
  案件移送当天,检察官就启动了快审快诉程序,立即提讯郭术东,并立即审查案卷,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与警方和交管部门联系,补充相关证据。因此从批捕到公诉,再到最后宣判的速度创下了纪录。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王秋实
  ■背景
  2011年2月25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获得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增危险驾驶罪罪名,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外,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加大了对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处罚力度,司机醉驾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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