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支付: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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