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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 广西南宁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兴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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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火 发表于 2011-6-13 17:13: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镇人民政府,政府机关相关部门,辖区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进一步解决好被清退代课人员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兴宁区进一步解决好被清退代课人员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解决好我城区被清退代课人员遗留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通过努力,进一步解决好被清退代课人员的遗留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落实好被清退代课人员的经济补偿相关政策;二是给已被清退并符合条件的代课人员补偿养老保险;三是做好被清退人员培训就业工作;四是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被清退的代课人员队伍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机构
  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城区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编办、信访局、法制办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南宁市兴宁区妥善解决被清退代课人员遗留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区教育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为民    兴宁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组长:黄  平    兴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员:
         李  凌    兴宁区教育局局长

         覃少清    兴宁区财政局局长
         关建敏    兴宁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覃乃阳    兴宁区编办主任
         罗  仁    兴宁区信访局局长
         雷  彪    兴宁区法制办主任
  三、工作内容
  (一)经济补偿
  1、适用对象。经城区教育局(或人劳局)备案或认可聘用的,现已被清退的代课人员共754人。
  2、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制办关于进一步解决好代课人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01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解决好被清退代课人员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9〕235号)文件规定,按我城区代课人员被清退当年月平均工资数、每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标准执行。
  3、资金来源。由城区财政负担。
  4、实施单位和主要任务:由城区教育局牵头,具体负责核实被清退代课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城区人劳局负责核算经济补偿数额;由城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资金,审核并发放经济补偿款。
  (二)养老保险
  1、适用对象。经城区教育局(或人劳局)备案或认可聘用的,现已被清退的代课人员共754人。
  2、补缴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按补缴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补缴年度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补缴部分由单位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
  3、资金来源。单位缴费的资金由城区财政负担。
  4、实施单位和主要任务:由城区教育局牵头,协调各相关学校负责核实被清退代课人员的基本情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时段补,协助城区社保机构核算缴养老保险的金额并组织各相关学校实施补缴的办理手续;由城区财政局落实单位缴费资金。
  (三)培训就业
  1、适用对象。经城区教育局(或人劳局)备案或认可聘用的,现已被清退的代课人员共754人。
  2、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制办关于进一步解决好代课人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01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代课人员培训就业工作的意见》(桂劳社发〔2007〕209号)等。
  3、主要内容:制定适合代课人员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允许符合条件的被清退代课人员参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的考试。对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吸纳被清退代课人员就业。
  4、资金来源:被清退代课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按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由城区从财政再就业资金支出。
  5、实施单位和主要任务:城区教育局牵头,具体负责核实被清退代课人员的基本情况和需培训就业代课人员相关信息;城区财政局落实就业培训经费。
  四、工作步骤
  (一)2009年10月上旬,兴宁区政府研究制定《南宁市兴宁区进一步解决好被清退人员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召开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统一部署进一步解决好被清退人员遗留问题的相关工作。
  (二)2009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各相关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进一步解决被清退人员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并报兴宁区政府备案。
  (三)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各相关部门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调查以下事项并上报兴宁区政府。主要工作内容:一是核实被清退代课人员的资格(包括被清退代课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学历、教师资格、教学科目、聘用单位、聘用时间、解聘时间、聘用年限、工资收入、参加公开招聘考试情况、计划生育落实情况、是否自动离职、是否得到过经济补偿等内容)并进行公示。二是分别核算每一位被清退代课人员经济补偿和补缴养老保险的金额,列表审定,并报兴宁区政府。三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发放经济补偿款,到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四是做好被清退代课人员培训就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城区各相关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和要求,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妥善解决代课人员问题的相关政策,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城区代课人员问题,确保代课人员队伍和社会稳定。
  (二)城区教育局要协调各相关学校认真做好已被清退代课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建立和完善被清退代课人员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做到人员齐备、精干、反应迅速,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同时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力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社会稳定。
  (三)各相关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已被清退代课人员的档案进行进一步查找、核实,建立专门台帐,并报兴宁区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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