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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临安一矿山违规开采 村民控诉反招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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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pk 发表于 2013-3-17 20:57: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3年2月6日,一个令李东(化名)一生难忘的日子,这一天距离自己被羁押已经过了整整九个月的时间,九个月来,李东度日如年,但他始终没有想明白是自己因何招来了这糊涂的“牢狱之灾”?
事件的起因还得追溯至5年前。
2007年以前的浙江杭州临安市如龙村还是一个山清水秀的村庄,背靠着青坞矿山,道路笔直而平坦,村民们憨厚、朴实,大家一起过着幸福祥和的生活。在外界看来,这俨然是一个远离都市喧嚣的“世外桃源”。
然而,如龙村所有的好梦都随着“青坞矿山”的开采而彻底被打破。由于矿区离村民住房相距不足百米,矿山自开采以来,如龙村的环境便开始受到严重的污染,村民的房内屋外到处被黑色的灰尘所覆盖,远远望去,整个村庄仿佛被泼上了一层浓浓的“油墨”。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矿山每天都要进行爆破生产,附近村民的房屋、玻璃经常被爆炸产生的石块击中,这一情况在2011年1月后变得更为频繁。大量的爆破生产让整个村子被一种“恐慌”的氛围所笼罩,甚至连村民外出务农、孩子上学放学回家都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以免被这不期而遇的“天外来客”击中。
为了能够讨回如龙村昔日的幸福生活,李东和村里其它村民们开始自发的组织起来,和青坞石矿的经营者阮锡惠、王月华等进行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均无果而终。
无奈之下,李东和一些村民决定用自己微弱的力量对矿区的违规开采的情况向政府机构进行反映。这期间,村民们走遍了临安市信访办、临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安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但上述政府部门却一直没有对矿山的违法开采、环境污染与破坏等问题给予妥善解决。
即便如此,村民们仍然没有放弃心中的希望,他们在翘首期待着2012年1月1日的到来,因为政府相关部门曾经告诉他们,在这一天矿山的生产将会自动停掉,不久之后的如龙村又将恢复五年前的宁静。然而,这一次他们彻底失望了。

2012年1月1日,村民们发现预期停产的矿山并没有自动关掉,反而继续开采和运输,甚至将大型机器设备也运到了山顶。万般无奈之下,李东和一些村民在征得村委领导同意之后,以改小村桥限制运输矿石车辆通行的方式和矿山经营者进行抗争,让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正是此举招致了更大的灾难。
2012年5月7日凌晨,临安市公安部门竟然出动了300多名警察,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抓捕并拘留了10名村民。抓捕当日,由于暴力执法,造成多名无辜村民身体受伤,多名小孩受到惊吓,其中一名伤者年龄在90岁。更为可恶的是,一位中年妇女被抓时只穿了胸罩短裤,她苦苦哀求警察让她穿上外套,却被拒绝,并被强拖硬拽200多米,鲜血淋漓,众目睽睽之下被强塞警车内,到了派出所,冻得发紫,还不让其解小便……在群众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2012年10月12日,该案在临安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村民对临安市检察院公诉科公诉人郑琼提出的证人证言基本都存在异议。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临安市人民法院依然做出了有罪认定。
就这样,李东和一些村民为了集体的利益,为了还如龙村一个幸福的生活环境,却无端遭遇了这场牢狱之灾。村民们对此一直非常困惑,为何矿山违规开采、偷盗国家资源属于合法,而村民的合理诉求与自救行为却成了非法?这矿山到底有什么样的背景?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临安市人民法院是凭什么做出的有罪认定?法院的公正性何在?法律的威严何在?
带着一系列的疑问,村民们向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进行求助,经过法学专家充分的论证,论证结果如下:
1、由于该村村民不具备“破坏生产经营罪”中“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主观要件,更没有实施作为该罪客观要件的破坏行为,因此村民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由于矿场一直处于非法开采、非法经营状态,因此村民的行为未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更未侵犯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秩序,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3、村民的行为更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本案中的村民均不具有该目的,而是合法正当的要求矿山企业对侵权行为进行补偿,是一种真实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这一案件,法学专家建议“应当在新形势下应用新的思维在法制轨道上解决群体性事件”。虽然浙江大学法学院专家组的论证报告在一审判决之前就已提交临安市人民法院,但临安市人民法院却无视该报

至此,村民们更疑惑了,案件经过法学专家组缜密论证认定为无罪,为何到了临安市人民法院却被判有罪?本来是一起民事纠纷,为何却被认定为刑事案件?至今矿山还依旧在所谓的合法外衣包裹下进行违法作业,而村民为了正当利益却反遭“牢狱之灾”,这公平吗?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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