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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教育局对梁云林老师的开除处分显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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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黄天火 发表于 2015-6-10 09:20: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介绍:
    潘璋荣,男,中学高级教师,政治教研员。中国教育之声网站特约评论员。1985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政治系。代表作有《教育四境界》、《读书为何坏脑子?》以及《教育本体的缺失》等,另写有文集手稿150多万字。
    根据网上热传的《怀远县教育局文件—怀教【2015184号文件》的复印件照片,该文件落款发布日期是201564日,并盖有“怀远县教育局”公章。该文件做了一个题为“关于给予梁云林开除处分的决定”。同时,网上也热传一份落款日期为64日的《告全体教师书》传单照片,传单的内容是从维护教师尊严和教育本身的立场出发,呼吁全体教师停课反抗抵制怀远教育局这个不合理的处分决定,要求怀远县教育局收回这个过于严重的处理决定。
    以上内容被全国上百的教师群热传,有老师甚至特别恳请我为此撰文,为教师的合法利益鼓与呼,为教育本身的健康正常开展呐喊。
    我仔细阅读了网传的怀远县教育局《处理决定》的内容,也仔细阅读了《告全体教师书》的内容。
    从怀远县教育局《处理决定》的内容看,怀远县教育局给出开除梁云林老师的处理决定的依据,是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文件。
    具体说,它明确宣称它所依据的是该文件的“第四条第五款”,以及“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而我仔细阅读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文件全文,特别是反复学习了该文件的第五条和第七条的全部内容。
    该文件“第四条”的总说是“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在这个总说下列出了十款内容,其中“第五款”是“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根据该条款的分析,怀远县教育局对教师梁云林开除处分并没有必然逻辑依据。就教育局来说,做出“开除处分”显然是行政处分中的最高处分了,也就是最严重的处分了。而问题是,此案中,梁云林老师的行为,是否达到了非做出这种最高处分不可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程度呢?文件中明确说明了“视情节轻重”,那么怀远县教育局对梁老师的体罚学生的“情节轻重”做了足够认真和慎重的权衡了吗?
    在本案中,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无须否定。但是,这个体罚行为的肇因是啥?这个肇因难道可以能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中分割出来吗?显然看待一个人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是不能孤立的截取的其行为的某个环节或片段的。法律上不允许如此孤立的切割,我们的教育管理和教育评价中同样不能允许这样孤立的切割。教育行政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的时候,也不能如此孤立的切割。如果可以切割,法律中的“正当防卫”就不可能存在与成立。同样,教师的体罚行为“情节轻重”必须认真分析其行为的肇因。
    本案中,教师是在身上被学生无辜的贴上附有乌龟图案的“我是乌龟,我怕谁!”侮辱性纸条的前提下,学生的这个行为既是违纪的,也是违法的。学生的这个违纪和违法行为,相对说是十分严重的。它跟一般的课堂讲小话、作业没按时完成、迟到早退之类的严重得多。他是一般的或多数的教师所不能容忍的。并且梁老师受到如此侮辱和非法侵害之后,开始还并没有体罚该生的行为,而是从教师的教育立场出发让该生写他这个侮辱教师行为过程,也就是让学生写检讨和认识的意思,这个显然是教师忍辱负重试图教育学生的良好行为。梁老师这个表现,实在是十分难能可贵的。如果换上脾气和修养的差点的老师,当即就可能给这个学生一个巴掌,而不是让他写经过,写检讨之类的,或者是打了再让他写检讨。
    然而,该生不仅对自己的错误和违纪违法行为毫无半点认识,居然野蛮的撕掉他违纪违法的证据实物“纸条”。梁老师是在这个学生一错再错的这个前提之下,才忍无可忍的打了这个学生一个耳光。从整个过程分析,梁老师打他,动机并不是要“报复”学生,而是出于教育的动机。这个我们应该可以清楚的分析出来。对于这样的情形,以我多年的教育经验,我相信,多数教师是难以控制住做到不打学生的,除非是这个教师感到体力上不是这个学生的“对手”。
    而这也是一些老师写出《告全体教师书》,以及它在网上得到全国教师热传的重要原因。
    本来,梁老师估计打了学生一个耳光之后,并不会有进一步体罚学生的行为了。但是该生居然拿起桌上的书就砸向老师,这就引出了老师的第二个耳光。这个情况也是教师在体罚学生遇到学生反抗的时候,最容易发生的事情。也是广大家长在体罚儿女时候,如果遇到儿女的反抗,最容易发生的事情。
    在梁老师打了学生第二个耳光之后,如果该生并无很激烈的行为和表现,估计梁老师也不会继续有后续的用手“控制学生”的行为发生了。但是,文件中说,该生被打后“情绪很激动”,教师“为了控制住”学生,才两次按住学生肩膀,将学生按到在桌子上。但是在按的过程中,手滑落到脖子处,导致学生脖子被卡并出现伤痕。根据这个描述和我们的生活经验,估计这个学生的体力较大,导致教师可能用手纯粹按住学生肩膀,根本控制不了这个学生,才导致教师的手“滑落”脖子处的。说实话,此处虽然文件中使用的是“滑落”一词,我倒是愿意推测认为,这个是梁老师不得已而有意无意的将双手的着力点使到了学生的脖子处,以达到有效控制学生的目的。而梁老师之所以要控制这个学生,我根据经验推测认为,他主要是为了避免这个学生对老师使用具有极大伤害可能性的暴力行为,当然也可能是为了避免学生发生恶性的自残行为。根据文件中的描述和教育实践经验,这个情况下,老师如果不强力控制住这个学生,一般就会出现更为严重的伤害性或破坏性后果。对于此处的教师控制行为,不应视为“体罚”学生范畴,不应视为“体罚”的继续。那个脖子上卡痕只能看成是强制“控制过程”中的一点“痕迹”,不能视为“体罚伤害结果”。这个情况就像精神病院对亢奋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捆绑一样,有时就难免出现勒痕之类的。
    总之,综合分析怀远县教育局文件内容,梁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虽然本身违反了教育法规的规定,跟各种我国各种教育法规的要求相违背,但是其情节的确不能说是极其严重或恶劣的。也就是不能达到要做行政处分的极限性处分(开除)的程度。
    一般说来,教师体罚学生如果要做极限性处分,起码要符合体罚学生的下面三个条件中的一条:一无故体罚学生,或者学生并无违纪违法性行为的前提下体罚学生;二 体罚的过程和情节十分恶劣,教师神经质式的在没有遭到学生反抗的前提下无限制连续的发泄性体罚;三 体罚学生造成的伤害结果比较严重。
    显然,以上三点,该案中都是不具备的。当然,我国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文件内容本身十分抽象和笼统,缺乏细致的说明。这是导致怀远县教育局在作处理决定的时候难以准确和正确确定处理办法的重要原因。
    再说,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根据这一条,学校和教育局有(一)(二)(三)三大类可选的处分选项。为何怀远县教育局偏偏选择了(三),而不是(一)(二)选项?以笔者看,前面(一)(二)款选项足够可以处分和处罚梁老师的违纪违法行为。
    最后,即使是开除处分,起码也得先有学校提出“开除”的处分建议,我不知道梁老师所在学校是否提出了开除建议。如果没有,那么怀远县教育局也是违反了教育部文件的程序规定的。文件之所以提出要先有学校提出处分建议,这实质是给与学校一定的处分决定权。因为学校没有提出相关建议,上级教育局的处分就是违规的。而教育部文件的这个设计,主要是考虑学校要根据这个教师的一贯表现及当时事件细致情节去提出处分建议,而不能由高高在上的教育主管部门来直接照本处理,否则就可能脱离实际。而从怀远县的处理决定看,我并没看到“依据学校的处分建议”之类的措辞,可见怀远县教育局是有不按程序处理的嫌疑的。
    概括起来,本案中,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是肇因于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在先(公然侮辱教师);而且教师先是进行了文雅的合法的教育方式的努力(让学生写违纪违法行为的经过与检讨);然而学生却抵制教师文雅的教育方式,公然撕毁他违纪违法的证据,错上加错;然后教师才采取了并不严重的体罚式教育方式;而且体罚伤害的结果不明显;且根据教育部文件,并没有体罚学生的教师就必须开除的规定;加之学校并没有提出开除该教师的处分建议。
    这一切归纳起来,我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怀远县教育局对梁云林老师的开除决定失之草率,处理明显过重,既不符合我国教育实践中教师教育行为的实际,也不符合教育部相关文件的精神。在当前我国基础教育对学生违纪乃至违法行为缺乏足够管理约束制度的前提下,鉴于我国当前教师在学生严重违纪且不听教育的情况下体罚学生的现象较为普遍的现实,如果对梁老师这个轻微的体罚行为给与如此极端的行政处罚,将会进一步严重伤害广大教师的教育管理学生的积极性,我国教育教学的基本秩序将陷入一个不可设想的放任局面。
    无论从我国当前教育现实出发,还是从教育部的文件出发,以及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都可以看出怀远县教育局关于梁云林老师的处理决定是失之草率的,应该立即收回。
    当然,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更为深刻和紧迫的问题。那就是学生越来越放肆,而教师或学校往往并没有足够的可以约束或惩戒学生的制度。试想,一个教师身上可以在教室无故被学生公然贴上侮辱性的且画有乌龟漫画的纸条,这样的行为几个教师可以容忍的呢?!对于这种学生的恶劣的挑衅和侮辱教师的行为,学校会有啥办法有效的处罚和惩戒吗?没有!
    这个情况是导致梁云林式的体罚行为发生的根源。我认为,当务之急,我们教育部要对学生一些如本案中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制定更为细致的惩戒和约束制度。唯有如此,我们的教师才能不用违规体罚的方式去惩戒和教育学生。从根本上说,“梁云林体罚案”是我基础教育学生管理制度本身亟需完善的结果,它凸显的是教育制度本身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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