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县城城区车辆停放秩序,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本着“畅通为民、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城区道路实施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实施范围:县城城区符合条件的车行道、人行道及市政设施用地(明山大道不规划停车位,一律不准停放车辆)。 三、实施主体:由县城管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停车泊位勘划,县振林公司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费的征收,县财政局负责对停车泊位收费收入使用的管理。 (1)县城道路临时停车位,车辆临时停放按每15分钟1元收取,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免收停车费,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收取停车费,并以此类推。 (2)自行车每辆每次0.5元,电动车、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 (4)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车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免交车辆停放服务费。 五、收费时段:每天上午8:00至晚上10:00。其余时段实行免费停车。特殊路段收费起始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市政管理部门另行设置。 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加强对城市道路违章停车、违章设置泊位等行为的巡查监管,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县城管局加强对人行道违章停车的巡查监管,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县公安、建设、发改、工商、财政等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希望广大市民从“和谐交通,文明出行”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对拒绝、阻碍收费人员管理收费、寻畔滋事,侮辱、殴打收费人员,破坏收费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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