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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明年起给肉类注水最高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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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贤一号 发表于 2010-12-13 10:16: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辽宁明年起给肉类注水最高罚10万元
三农在线 [ 2009年12月28日 星期一 ]
  作者:孙映雪 高慧斌
  
  核心提示: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从明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生猪、牛、羊、鸡一律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注水肉最高处罚10万元。
  
  “食用猪牛羊鸡肉,最不放心的是什么?”笔者日前在沈阳街头随机采访几位沈阳市民,他们都表示一怕注水肉,二怕病死肉,最担心的是肉的卫生和安全。再过5个月,市民就不必有这样的担心了。《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从明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生猪、牛、羊、鸡一律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注水肉最高处罚10万元。
  
  猪牛羊鸡一律定点屠宰除生猪外,牛羊鸡肉也是该省生产量和消费量相对较大的畜禽产品。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1997年发布实施以来,虽然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猪、注水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受到严厉打击,由于目前全省范围内还没有对牛羊鸡实行定点屠宰,对其管理还没有法律依据,还存在私屠滥宰现象,注水肉等上居民餐桌现象还时有发生。
  
  2010年4月1日以后,牛羊鸡也纳入定点屠宰范围,实施集中检疫。除农村地区个人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的畜禽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如果不在定点地进行屠宰畜禽,其行为就属违法,会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甚至刑事制裁。
  
  定点屠宰加工点如何设置?屠宰厂的选址必须远离生活饮用水和地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并不得影响所在地居民的生活和公共场所活动。
  
  居民食用了某屠宰厂的肉品,如果当时没出现问题,日后出现了问题还可以追溯到源头。定点屠宰厂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两年。肉品品质检验记录保存期也不得少于两年,这样的规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非法从事畜禽类屠宰活动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最高处罚20万元,对个人最高处罚1万元。
  
  专车运送实施召回维护自身的权益,今后消费者购买肉类产品,一定要看准是否有检疫标志和检验合格证明。日后,不能什么运输工具都用来运送肉类产品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专用密闭运载工具。为防止肉品污染,运输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畜禽产品不得敞运。未能及时销售或出场的畜禽产品,要冷冻或冷藏。
  
  未来肉类产品也将实行召回制度。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能出厂、出点。如果发现肉类产品不安全,屠宰厂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产品。畜禽定点屠宰厂对召回的产品,必须采取无害化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注水肉最高处罚10万元给肉类注水,消费者深恶痛绝。今后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不仅要没收非法所得,还要受到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个人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畜禽类以及畜禽类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定点屠宰厂或其他单位最高罚款10万元;个人最高罚款3万元。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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