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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红] 黄骅华城股权纠纷难解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遇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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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娟 发表于 2012-2-7 17:26: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2年02月07日 12:31
由合作办学生隙,演变为股权转让僵局,黄骅海滨学院难题待解
  【《财经》实习记者 居璐】“问题若不解决,今年(海滨学院)可能无法招生,700多应届毕业生可能拿不到学位证。”2月6日,北京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院长高福廷对《财经》记者说。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2008年开始招生,目前有来自全国30个省市的近8000学生。由于2010年以来的学校投资方股权纠纷一直未得到解决,该学院原计划2012年底全面完工的二期建设已经被迫全面停工。
  目前,由于投资方公司股权、账户被冻结,学院部分教学楼、学生公寓以及学生活动中心和教职工食堂还没有完全竣工,第二教学实验楼、体育馆和礼堂还没开工,这都将影响到该学院2012年的招生。
  按照原定计划,2012年3月,河北省还将对海滨学院教学水平和办学条件进行专家评估,决定是否给予学士学位授予权。由于二期建设停止,如果办学条件不能按期达标,将直接影响学位评估和明年教育部的过度期验收。
  高福廷透露,今年海滨学院共有700多毕业生毕业。明年如不能通过过渡期验收,学院就有可能停办,近万名学生的去向也会成为问题。
  而这一切的起因均系由于一桩持续一年多的股权纠纷。
  纠纷源起
  2006年4月,香港东晖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和祥兴(福建)箱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薛行远和河北常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常青公司”)投资组建了黄骅华城科教有限公司,各占50%股权。同时,由香港东晖发展有限公司和常青公司投资成立黄骅华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同样各占50%股份。
  上述两家公司与北京交通大学、黄骅市政府共同合作在黄骅市建立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经过两年建设,2008年5月经教育部验收正式批准设立,当年开始招生,薛行远担任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董事长。
  2009年初,由于两投资方在合作办学中存在分歧,因而改为内部承包,故一度由常青公司单方与北京交大合作办学。
  北京交通大学相关人士表示,在与北京交通大学合作过程中,常青公司不履行合作协议,过多干预学院的管理,并抽逃办学经费,致使双方合作出现矛盾。此后,经由北京交通大学和黄骅市政府协商决定,由祥兴(福建)箱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祥兴公司”)单独投资办学。
  祥兴公司向黄骅市法院提出解散华城科教有限公司,拟另行设立新的投资公司完成大学基建投资。2010年8月11日,黄骅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祥兴公司以总价2.39亿元买断常青公司在华城科教有限公司、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50%的股权。
  按照调解书约定,祥兴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前完成了向常青公司支付了2.39亿元股权转让款。
  2011年1月25日,常青公司与祥兴公司签订华城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同日,华城房地产公司召开董事会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常青公司将其持有的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祥兴公司,股权转让后,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董事会解散,股权转让前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权变更后的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继,常青公司与东晖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原合同终止。
  至此,合作办学生隙,到股权转让,而也正是这一场原本简单的股权转让,更加加深了几方矛盾,最终成为影响海滨学院招生、办学的肇因。
  股权交接遇波折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事情似乎进展得一场顺利。但是,在履行股权转让之前,常青公司向黄骅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债权。
  2010年12月2日,黄骅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要求祥兴公司支付4380万元欠款。对此,祥兴公司表示,所谓欠款是常青公司“凭借单方理解的”,且该通知书并未向祥兴公司送达,认为常青公司是在为股权转让设置障碍。
  北交大相关人士透露,4380万元是常青公司在合作期间提供给两家华城公司的款项,在股权交接时,祥兴公司方面认为,常青公司经营期间在账目中存在收支不合理,收入未入账等问题,审计未结束,双方并未确认此债权。
  2011年1月21日, 河北省高院作出裁定,将上述执行案件提级到沧州市中级法院执行。2011年1月28日,沧州中院作出裁定,对常青公司名下已转让给祥兴公司在两华城公司各享有的30%的股权予以冻结。
  于是乎,在2011年1月25日,常青公司签署配合股权转让的法律文件之后3天,沧州中院便查封了股权。因此,股权转让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常青公司领取了祥兴公司2.39亿元的股权转让款。
  2011年2月13日,付款完成却未得到股权的祥兴公司向沧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不存在未履行的债务,这一异议被沧州中院驳回。此后,祥兴公司向河北省高级法院对此提出复议,河北高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沧州中院的执行裁定。最终,祥兴公司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1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祥兴公司的异议成立,撤销河北高院和沧州中院的执行裁定。同时明确各方当事人对调解书均予认可,对已履行的部分均无异议,对于有争议部分的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起诉解决。
  2011年12月21日,沧州中院解除了对常青公司名下已转让给祥兴公司在两华城公司各享有的30%的股权的冻结。
  至此,牵缠一年的华城股权纠纷看到一线曙光,但是,很快就再生波折。
  就在沧州中原解除华城公司股权冻结的当日,黄骅法院做出裁决,裁定华城股权纠纷一案由该院再审。当日,黄骅法院对常青公司名下已转让给被执行人祥兴公司在两华城公司各享有的30%的股权予以冻结。
  “解冻”股权在当天就再次被冻结,华城股权纠纷再遇波折
  纠纷待解
  股权纠纷绵延日久,法律进程颇为吊诡,海滨学院的数千名学生的前景若何仍有变数。
  2011年12月22日,香港东晖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和祥兴(福建)箱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薛行远,向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递交公开检举信,称河北黄骅市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立案再审存在违法行为。
  北京交通大学也在向最高法院递交的反映材料中指出,黄骅法院作出对调解书进行再审的裁定,不符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就调解书提出申请再审的审查范围。
  北京交通大学认为,常青公司在黄骅法院负责人主持下接受调解书,并依法签收,之后双方均有自动履行行为,且常青公司接受祥兴公司2.39亿元款项的履行,是基于对调解书认可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书是双方完全自愿达成的,且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常青公司再审申请书称“调解书严重违背自愿原则”并无法律事实和依据。
  北京交通大学同时在材料中指出,常青公司自称是债权人的说法不成立,证据显示常青公司才是真正的给付义务方。而对于不能确认一致的债权债务,最高院裁定明确当事人可以另行诉讼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


 (主管编辑:明叔亮)
【作者:《财经》实习记者 居璐 】 (责任编辑: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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