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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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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黄天火 发表于 2010-11-9 18:01:1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导读: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新华网北京11月8日电(记者崔清新、邹声文)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在2010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193名人大代表在6个议案中提出,中国现行有关住房保障制度的规定大都属于政策性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目前市场化商品房制度无法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建议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和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附件透露,针对这些议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该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意见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修改和完善。


  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在法律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具体意见。


  相关新闻:未经风险评估不得作决策      北京青年报


  政府重大决策须经过合法性审查等“五大程序” ———


  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综合新华社消息 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意见要求,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意见指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6#
 楼主| 黄天火 发表于 2010-11-9 18:02:40 | 只看该作者
相关时评:住房保障法,先有保障再谈“共享


  《住房保障法》最大的意义,还在于“保障”,当务之急是如何按时按量完成每年的保障房建设任务,只有先把保障房的蛋糕做大,才谈得上如何分配


  随着房价的疯涨,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正在召开的各地“两会”上,保障房建设成为关注焦点。在这个背景下,有关专家透露:我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如对住房保障不力,将面临追究法律责任。随后,就有媒体专访了参与法律起草的专家,其中透露出不少令人振奋的信息。(2月3日《广州日报》)


  对于还是讨论稿的《住房保障法》,公众关注的焦点大多集中在保障房如何分配上,就是所谓“产权共享”,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也正是这一条,引发了较大争议。


  这当然也很容易理解,因为保障房是一种社会福利,准入标准和分配公平至关重要,而以往屡见不鲜的侵占牟利,让人甚至对经适房制度产生了怀疑。产权共享设想,目的是压缩作假牟利者的利润空间,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但《住房保障法》最大的意义和目标,当不在此。


  《住房保障法》的制定,在高房价下显得尤为紧迫,但作为一项基础性、保障性的立法,不管房价是高是低,都应该尽快推出。根据起草专家透露出的信息,《住房保障法》首先就提出保障所有人的居住权利,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并明确各级政府在保障房问题上的义务,以及对官员的责任追究。如果这些内容能形成法律,将意味着住房政策的重大转变,住房民生属性的回归。也就是说,公民的住房权,将和义务教育等权利一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在住房领域的立法还很不完善,房地产业的“野蛮生长”,不能说与此无关。虽然有《城市房地产法》《土地法》等相关法规,但更侧重调整行业发展和经济利益,由于历史局限,很多规定更像是给房地产业发展扫清障碍,对于公民的住房权着墨不多。而国家对楼市的调控,大多通过通知、意见等形式下发,即媒体所谓的“国N条”之类,给地方政府的虚与委蛇和选择性执行留下空间,以至于陷入房价越调越高的怪圈。


  保障房建设,之前各种文件中也一提再提,最近更是把它作为增加供给、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手段之一。但数据证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情况很不理想,投资热情不高,没有起到广覆盖的保障作用。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调研报告显示,截至去年8月底,各地仅完成国家下达的保障房建设计划的23.6%。从实际操作上看,根本无法完成当年的建设计划。在有些地方,保障房更像撒胡椒面的点缀,还往往被改头换面成商品房。少数申请到保障房的幸运者,也仿佛得了莫大的恩惠,感恩戴德,完全没有意识到这是自己的权利。


  实际上,把“住有所居”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政府责任,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很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有相应的住房保障立法。不管是美国的廉租房,还是日本的“公宅”、新加坡的“组屋”,保障性住房都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这与商品房和市场化并不矛盾,把住房列入基本保障,政府做好分内之事,反而有利于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能有效防止楼市投机和房价大起大落。


  至于保障性住房是搞成限制产权的经济适用房,还是搞成没有产权的廉租房,或者介乎二者之间的“产权共享”模式,当然都可以争论,或通过实践检验。据报道,目前在江苏淮安等地,产权共享的经济适用房模式已经试行多年,效果较好,人大代表也建议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当然,不能期望一部法律能解决所有的楼市问题,但像《义务教育法》一样,把住房保障上升为法律,明确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并有相应的投入和追究机制,将使住房保障责任有更大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因此,《住房保障法》最大的意义,还在于“保障”,当务之急是如何按时按量完成每年的保障房建设任务,只有先把保障房的蛋糕做大,才谈得上如何分配。
5#
 楼主| 黄天火 发表于 2010-11-9 18:02:23 | 只看该作者
 人们对住房需求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人人均有权实现其“有恒产方有恒心”的理想,然而“居者有其屋”愿望的实现,主要应在商品房市场上完成。住房保障的目标不是保障人人能“居者有其屋”,而是保障“住有所居”的实现,这是住房保障法的主要功能和使命。


  保障基本人群的居住权


  住房保障法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公民普遍享受住房福利,从而达致“住有所居”之境况,实现住房的民生功能。此次住房保障法的起草,有专家建议命名为“基本住房保障法”,我深表赞同。住房保障法不是保障所有人的住房需求,而主要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保障的是基本人群的基本权利——居住权,即住房保障法要保证的是人们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并不以保障人们的购房乃至投资需求为立法目的。所以,法律应确立保障性住房制度以建设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为主,并非盯着“产权”不放。


  从住房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出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旧宅区居民、新入职职工、“夹心层”以及农民工群体都应纳入住房保障范畴。这其中,农民工群体是比较特殊的保障对象,由于农民工没有城镇户口,在立法时颇受限制。但是,考虑到农民工群体为城市发展建设作出的巨大贡献,以及其在城市长期生活的需求,笔者一直主张应该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受保障对象。最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对外发布。《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这些规定,赢得了社会各方的赞赏。


  三种不同层次的保障方式


  住房保障法应以发展租赁式保障为主,同时应根据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制定不同层次的保障方式:


  一是,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配租福利。草拟中的住房保障法规定,为需要租用住房的居民提供廉租房。廉租房的福利性质直接体现在其低廉的租金水平上。廉租房的受众应该包括农民工、城市低收入家庭和新入职人群等。这些群体有住房需求,但由于住房支付能力较低,无法购买产权房屋,因此,向这类人群提供廉租房,以维护其居住权。


  二是,为有一定购买力的居民提供配售福利。中低收入居民,有一定的资本积累,但是仍远远不足以支付商品房高额费用。对于这类人群,住房保障法为其提供经济适用房的住房福利。作为住房保障的一部分,经济适用房兼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草拟中的住房保障法规定,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实行按份共有,就是指购房人与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拥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产权模式减轻购房者购房和政府集资建房的双重压力,这种制度安排更为深远的影响是给予了中低收入者一个直接进入房屋产权购买门槛的机会,只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最终有可能获得住房所有权。同时,共有产权模式通过限制购房者的产权比例,起到压缩利益空间、抑制投机的功能,从而确保经济适用房保障到位。


  三是,为低收入人群追加的住房租赁补贴福利。草拟中的住房保障法为了防止廉租房等福利租房的租金给低收入人群造成过大压力,规定这类人群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同时,如果租金仍然超出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超出部分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般认为,廉租房租户实际房租支出占平均收入的比重不能超过10%。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的保障方式外,住房保障法还将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保障性住房财税优惠制度加以规定,以促进住房保障制度的顺利构建。


  楼市如何破局,房价能否软着陆,关系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楼市调控中,我们应坚持调控与疏导并重,在打击投机的同时,分流住房需求,惟有如此,方能真正迎来房价的拐点。否则,无论如何调控,普通老百姓是无力承担受如此高额房价的。因此,在现阶段,构建实施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重视住房的民生性质,应该是各级人民政府考量和筹谋的重要课题。各级政府应该统筹各类社会资源,协力推进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而一部良善的住房保障法的早日出台,正是亿万百姓的殷殷期待。
藤椅
 楼主| 黄天火 发表于 2010-11-9 18:02:10 | 只看该作者
由于所得税制度仍在改革过程中


  个人所得税制度


  最终方案需论证


  新华社电(记者 崔清新 邹声文)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获悉,由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处于改革过程中,且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最终这项制度将采取何种方案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


  代表议案:在2010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62名人大代表在两个议案中提出,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者存在税率偏高、税负过重的问题,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降低税率或提高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起征点。


  部门意见:财政部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007年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使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实际税负明显降低。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在改革过程中,最终将采取何种方案还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


  人大建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根据议案意见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加强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调研论证,及时启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工作。


  相关新闻:专家谈住房保障法:保障什么?怎样保障?      光明日报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安居乐业”一直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但一段时间以来房价的过快上涨使得这个民生理想似乎离我们越来越远了。4月中旬以来,力度空前的楼市调控政策及其带来的房地产市场的积极变化,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党和政府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障人民群众改善住房条件的决心和信心。人们希望此番楼市调控不能松动,更希望其 调控的方向和重点向大力增加保障性住房倾斜,以使大量中等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获得有效的制度保障。而这一制度保障的获取又亟待住房保障法的出台。


  目前,住房保障法尚在草拟之中,作为参与其中的一名学者,我的认知是:住房保障立法就是要改变目前住房供应单一依靠市场的局面,即在商品住房市场之外,辟出专门领域来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改变不管有钱没钱都到市场获取住房的局面。法律要硬性规定,政府在土地规划、财税政策等方面向保障性住房倾斜,使得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给从商品房市场中有效地分流出来。这也是住房保障法立法的起点与原点。


  住房保障立法需要引导的是:让住房需求由“居者有其屋”转向“住有所居”。在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当中,对于民众的住房需求采取了分层次的立法原则,即针对不同层次的保障对象分别采用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配租和配售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财税支持等多层次的保障方式,来确保人民的居住权得以实现。然而,在这分层次的保障方式中,在产权式和租赁式保障中,应该优先发展租赁式的住房保障。
板凳
 楼主| 黄天火 发表于 2010-11-9 18:01:55 | 只看该作者
  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


  问责


  要核实处理媒体反映的问题


  意见指出,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两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就住房保障、个人所得税等提出一系列议案,要求加快相应立法、修订进程。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透露,相关部门将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法。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在改革过程中,最终方案需进一步调研论证。


  我国正抓紧制定


  基本住房保障法


  针对“商品房制度无法满足住房需求”


  新华社电(记者 崔清新 邹声文)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代表议案:在2010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193名人大代表在6个议案中提出,我国现行有关住房保障制度的规定大都属于政策性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目前市场化商品房制度无法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建议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和法律制度。


  部门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该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


  人大建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在法律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具体意见。
沙发
 楼主| 黄天火 发表于 2010-11-9 18:01:39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观点


  按五大程序进行


  能避免决策失误


  “这是近年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一个非常具体的很有见地的进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指出,公开、参与是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力的基本程序要求。如果能够按照意见规定的“五大程序”进行,政府决策就能做到基本正确、避免失误。


  干部


  拟任官员将要考察法律知识


  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两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制度


  规范性文件隔两年清理一次


  意见要求,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


  要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两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执法


  政府不得随意增加公民义务


  意见要求,要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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