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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教师能做有偿家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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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黄天火 发表于 2009-10-21 18:00: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确实是一个争议性话题。根据腾讯新闻此前调查,“在校教师能否进行有偿家教”——截至今晨6点,2909名网友说能,2806名网友说否,绝对均势:)
对于教育,我们有一个基本观点:教育者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义务教育工作者,领国家工资,对纳税人负责,岗位分工类似警察;一类是有偿教育工作者,收取市场回报,对雇佣他的人负责,本质是做生意。
所以,问题其实是在问:一名义务教育工作者,能否兼职做本行的生意呢?按理说,一个人下了班,只要不违法,可以做任何生意。但需要有个前提……
10#
robino 发表于 2010-11-23 21:15:05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不要收费。。。如果收费。。。那一定对不起老师这神圣的职业。。。如果老师想要钱。。不如去卖鸡。。又有得吃,多好 呵呵
9#
雨天 发表于 2010-11-21 12:42:36 | 只看该作者
“韩国在杜绝“有偿家教”问题上,不是简单地“堵”,而是从源头上解决“有偿家教”的生存土壤,这值得中国借鉴。”
8#
 楼主| 黄天火 发表于 2009-10-21 18:04:04 | 只看该作者
老师在自己家里办学习班,给差生补课,给优生辅导,一天能挣两三千元,一个假期挣几万元很轻松。尽管济南市教育部门对老师从事有偿家教明文禁止,但实际上一些老师的“家庭班”获利之高,还是超出人们想像。济南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教育部门一经发现和查实,将严肃处理。(据《新京报》)


教师做“有偿家教”受到过众多的批评,有人为此列出了几大罪状,如它偏离师德要求、异化师生关系、会陷入“恶补”怪圈、影响学校声誉等。教育部门也为此伤透脑筋,很多地方都为此特别下文,严令禁止。但是,由于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易监管,而且学生、家长对教师做“有偿家教”趋之若鹜,再加上教师工资普遍较低,市场的需求和低工资的逼迫使得教师做“有偿家教”的问题禁而不止。


其实,“有偿家教”问题的解决,韩国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学习。在韩国,基本上是没有教师做“有偿家教”的,因为这既是不允许的事,也是没必要的。韩国的法律严禁学校在职教师做有偿家教,也不能去社会上办的“学院”(培训班)任教,这些都是违法的。在中国,很多家长是因为学生成绩差而没办法,因此而催生了“有偿家教”这个畸形的市场。而在韩国,学生如果成绩较差想要补课,可以到社会学院辅导班参加学习辅导。社会学院里的辅导教师不是由公立学校里的教师兼职,而是专门的辅导教师。这些辅导教师也要通过教育部的统考,取得教师资格证,很多教师很有名气,教学也很好。现在,成绩差去社会学院参加辅导已经成了他们的习惯性做法。教师也可以在课余时间为本班学生补课,但不能向学生收钱,学校会付给相应的加班费。而且,韩国教师的工资比较高,在职教师的年收入基本上可以达到30万元人民币左右。因此,韩国教师往往把业余时间用于休闲、学习、陪家人,而无需像中国教师一样,要挤占业余时间来挣些外快补贴家用。可以看出,韩国在杜绝“有偿家教”问题上,不是简单地“堵”,而是从源头上解决“有偿家教”的生存土壤,这值得中国借鉴。
7#
 楼主| 黄天火 发表于 2009-10-21 18:03:20 | 只看该作者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拟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在教育界、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激烈争论(10月17日《中国青年报》)。


虽说教师有偿家教和兼职符合“多劳多得”的理念,但客观情况是,不少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以影响正常教学为代价的,还出现了“课堂教一半,课外教一半”的情况,这样的危害不言而喻。


可是现在,“立法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却被不少人质疑了。主要原因是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法律身份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对照专业人员的一般管理要求,只要完成本职工作,在业余时间兼职并不违法。至于有人利用教学之便谋私,也只是道德问题,不宜立法一概禁止。所以,从法理上讲,这个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同时,这一规定也把部分在课堂上尽力尽责,在课外正常补课的教师的合法收入之路给堵死了。


解决教师有偿家教、兼职,有不少人提出了不少办法,比如提高教师待遇等等。不过,我觉得最根本的解决途径还是我们一直在讲的“把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现在看,如果教师有了公务员身份,不仅可以根本解决教师待遇问题,也让教师管理上的诸多法律问题有了一个明确方案。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具体就有偿家教而言,明显属于“营利性活动”。倘若把教师纳入公务员范畴,还愁禁止不了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还需要另外立法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吗?而且《公务员法》是国家法规,也不需要再立一个地方法规来规范了。


总之,立法禁止有偿家教不如把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当教师还是从事有偿家教不该成为一个“双选题”。至于有偿家教有市场需求的问题,则可以让专门的家教机构聘请人去做,通过有序发展家教市场来满足。
6#
 楼主| 黄天火 发表于 2009-10-21 18:02:45 | 只看该作者
据悉,3月1日起,北京市新修订的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将正式施行,公办学校教师如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或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将负法律责任,受到处理。公办校教师“有偿家教”的法律后果是,特级教师将被剥夺“特级”称号,并最终影响到绩效工资水平。


◎酷评


让公办教师把精力集中在学校的教学之上,这当然是好的。可是要考虑公办教师去做兼职或有偿家教的原因,增加收入是主要理由。可是,目前在民办培训学校、复读机构中上课的很多是公办学校的老师,这些机构甚至打着某某特级教师、名师的旗号吸引学生。有民办学校的负责人预测,公办学校的教师有各种各样的办法规避禁令,如果学校不管,没人举报,即便在工作日兼职也不会有人知道。如果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加强监管,那“兼职禁令”就行同一纸空文。如何真正落实这项政策,教育部门还要有更多考虑。
5#
 楼主| 黄天火 发表于 2009-10-21 18:02:24 | 只看该作者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这些天,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到本月下旬,该省将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这部法规草案的最大争议点,在于它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论。


“有偿家教”的市场是究竟怎样形成的?到底是哪一只无形的手在驱迫、支使着家长、学生、教师进入这个市场?


我们常说“需求是第一位的”,那么是谁需要“有偿家教”呢?有记者举例说,有的老师平时课堂教学留一手,许多内容都要孩子们去家里听有偿辅导。不可否认,教师群体中是有极少数师德败坏的人,但这样的教师毕竟很少,不至于成为“有偿家教”普遍化的推手,或者说,仅仅是少数师德败坏的教师,不可能形成这么大一个家教市场。因为极少数人的失德行为去制订一部针对所有教师的法规,似乎有大炮打苍蝇之嫌。更多的事例是,很多教师并不愿做家教,但是一些家长通过熟人朋友找上门来,叫人难以推却。


在有偿家教这个“市场”中,教师是被“需求”的对象,家长与学生才是“需求”方。那么这个“需求“又是怎样产生的呢?义务教育要求学生就近按学区入学,似乎本可以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必汲汲于“分数”了。真要这样,那么“有偿家教”的市场自然就不存在了。问题在于不同初中学校的优质教师资源是不均衡的,教学质量自然也不一样。有一个衡量初中学校优劣的直观指标:升上本地区前几所重点高中的人数有几个?所以,不少家长一方面想办法购买“学区房”,以让孩子进一所中考升学率高的初中;另一方面,为让孩子中考考上一所高考升学率高的高中,托关系找门路让孩子上“有偿家教”。也只有那些被人认为教学上有一手、提高成绩有“绝招”的教师,才会学生盈门。


那只把学生驱赶进“有偿家教”牢笼的手,其实是教育资源不均衡之下的升学率竞争。“有偿家教”表面看是教师得了“钱”,实质性的动力是学生要“分”。对很多大城市的家长来说,为了“分”投入再多的“钱”也是值得的,是非常“划得来”的。有着这样巨大的“市场需求”,山东省立法要禁止“有偿家教”,家长会赞成吗?


任何一所学校,难免有跟不上学习进度的学生,哪怕是整体成绩不错,也有可能某一门课比较薄弱,家长想找个老师给孩子补一补,会好意思不给钱?如果山东省的禁止令得以通过,而以后违令者仍然存在,教师自然挨了板子,那么,同为违法者,家长是不是也得受处罚?


教育在育人,教师本来应该既为“经师”又为“人师”,而所谓的“有偿家教”纯粹是为了提高“分数”,增加了学生负担,异化了教育本质,是应该加以规范和制约。只是针对教育乱象,重要的是抽丝剥茧,理清头绪,正本清源。简单地针对表象立法,立了法却又很难执行,反而失去了法律法规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藤椅
 楼主| 黄天火 发表于 2009-10-21 18:02:02 | 只看该作者
[事实上,学生不可能只接受义务教育这样一种教育]

丁斐:一个正常孩子,如果只是为了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他的家长大可不必掏钱让他提高成绩,考试及格就可以了。正是有考学、出人头地的压力在,他才需要接受更多的学业训练——这个目标,已超出了国家须对国民进行教育投入的最低标准,有偿教育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而产生的。义务教育的投入主体是国家,有偿教育的投入主体是一个个试图改变命运的家庭。
板凳
 楼主| 黄天火 发表于 2009-10-21 18:01:42 | 只看该作者
仅从劳动者权利上看,教师当然也有业余时间以劳动赚取报酬的权利;从市场法则上讲,家教既然具有商品特质,如果交易是公平的,就是合理的。那么,是否允许有偿家教,需要讨论的两个关键词,一是“劳动权利”,一是“公平交易”。
在职教师的有偿家教对象如果包括其学生,那么利益驱动下就很难避免“讲半节留半节”的问题。这就损害了学生的权利,影响其本职义务的履行。这时候,教师的“劳动权利”就是一个伪命题。而学生本应在课堂上听到的知识,因为有偿家教这种商品的存在,而不得不需要额外支付报酬,此时的交易便具有一定的强迫性,也就无公平可言。
有专家认为,存在即是合理,而且有偿家教迎合的是市场需求。这种观点我觉得也不妥。存在的合理,离不开合理的存在这个前提;迎合市场也不等于可以无视游戏规则。而社会中具有普适标准的规则是:供职者通常不得从事与本机构、本行业业务或其职业职能有关的兼职,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雇主利益,以及利用职能作弊等行为。我们应该叫停这种不公平行为。
沙发
 楼主| 黄天火 发表于 2009-10-21 18:01:19 | 只看该作者
[兼职可以,但不准靠山吃山]

有专家认为,存在即是合理,而且有偿家教迎合的是市场需求。这种观点我觉得也不妥。存在的合理,离不开合理的存在这个前提;迎合市场也不等于可以无视游戏规则。而社会中具有普适标准的规则是:供职者通常不得从事与本机构、本行业业务或其职业职能有关的兼职,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雇主利益,以及利用职能作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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