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综[2011]13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性收入不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应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上述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务必根据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四、上述征收标准调整后,自治区将按程序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及时印发各地施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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