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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典型案例【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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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播 发表于 2013-3-4 14:29: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转载自上林网:http://www.shanglin.net/thread-492400-1-1.html

一、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东方国际住宅小区项目非法批地案。


二、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


三、基本案情

2004年,上林县人民政府以上政函[2004]285号文件,批准县糖业烟酒公司作为上林县企业改制的试点单位进行企业改制,改制时从净资产提留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费、职工身份置换补偿和经济补偿、债务清偿预留、缴纳职工一年医疗保险和离退休职工一年大病统筹等费用,共需资金233.85万元,除去企业净资产144.3万元,缺口89.55万元。上林县属国家级贫困县,无法从财政给予补偿。为解决改制资金缺口,2006年5月,上林县人民政府同意拍卖转让县糖业烟酒公司综合加工厂位于该县大丰镇上宾二级公路尖岭段的34.175亩国有建设用地(上政函[2006]38号),但因该地块远离县城,所处区位条件差等原因,无人参与挂牌。由于改制后缺口资金长期没有得到解决,各项提留没有得到落实,下岗职工出现多次集体SF,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此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开展。上林县人民政府为了解决县糖业烟酒公司改制资金缺口和离岗职工生活、社会稳定问题,决定将县糖业烟酒公司综合加工厂周边的土地(即33号卫片图斑)纳入建设规划,形成交通便利的地块,在完成征地补偿工作后公开拍卖出让。


上林县土地储备中心于2007年9月13日完成征收大丰镇王周社区温边经联社第二、三村民小组到34.443亩集体土地工作。经核查,上述集体土地涉及耕地27.83亩,在《大丰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1997-2010)》中有基本农田9.4236亩,该宗地作为建设用地,不符合《上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但符合《上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08年1月17日,上林县规划建设局出具《县糖业烟酒公司综合加工厂土地(72.99亩)使用权挂牌出让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告书》,明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随后,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广西开元行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地价评估,评估地价16.6万元/亩。2008年3月5日,上林县人民政府尹建华县长主持召开县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县糖业烟酒公司综合加工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问题,会议审议同意将上林县糖业烟酒公司综合加工厂的34.175亩国有建设用地与周边新征土地34.443亩作为一个小区,以17.2万元/亩的底价进行拍卖。


2008年6月11日,在广西皓业拍卖有限公司受托组织的上林县糖业烟酒公司综合加工厂及周边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上,中泰公司以1180.6万元成交竞得68.618亩土地使用权(17.2054万元/亩)。


2008年7月20日,中泰公司在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清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以《关于请求办理上林县糖业烟酒公司综合加工厂及周边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证的请示》(中泰地产[2008]1号)向上林县人民政府申请先办理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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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8日,上林县国土资源局以《关于办理广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文中提出,约定中泰公司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必须缴纳挂牌成交总价70%的成交价款和全部有关税费,余款必须在2008年8月31日前缴完。同日上午,时任上林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凌捷主持召开县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中泰公司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关事项,会议作出决定:同意中泰公司分期缴纳拍卖成交价款,2008年9月30日前缴完拍卖成交价款的60%,2008年12月31日前缴完该宗地全部拍卖成交价款。由县国土资源局与中泰公司签订缴款协议书。


2008年7月29日,上林县国土资源局与中泰公司签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国土合同字[2008]第62号),将该宗地出让给中泰公司,宗地面积45745.56平方米(合68.618亩),其中含新征集体土地34.443亩。合同出让价款总计1180.6万元(折合258.08元/平方米)。


2008年7月31日,上林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与中泰公司签定《土地拍卖成交价款缴款协议书》,约定中泰公司分三期交付拍卖成交价款(第三期472.24万元),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交完;中泰公司在交完拍卖成交价款的60%(708.36万元)后方可办理中标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泰公司如不按协议约定缴完拍卖成交价款的,从滞纳之日起将按该宗地拍卖成交总的价款1‰收取滞纳金。


2008年10月21日,上林县国土资源局经请示上林县人民政府批准,在中泰公司缴纳708.36万元地价款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国用(2008)字第489号),使用权面积44125.00平方米(合66.618亩),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2010年1月,中泰公司将上述土地抵押给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0年3月,中泰公司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


四、查处整改情况


上林县人民政府在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地审批手续情况下,同意将34.443亩土地出让,并批准给受让人中泰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属非法批地行为。


对上林县人民政府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于2010年9月3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南国土资行决[2010]55号):责令上林县撤销已发放给中泰公司的上国用(2008)字第489号土地使用证,收回非法批准的土地。


上林县人民政府按照南国土资行决[20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了上国用(2008)字第489号土地使用证。


此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案展开责任调查,追究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即:


1、责成上林县人民政府向南宁市人民政府作书面的深刻检查。

2、责成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作书面的深刻检查。

3、责成上林县县长尹建华向南宁市人民政府作书面的深刻检查。

4、给予上林县副县长蓝锦山其行政警告处分。

5、给予原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韦连茂行政警告处分。

6、给予原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覃其行政警告处分。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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