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撰文表示,在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案件中,审判法院可以说功大于过,否则人头早已落地。文中还称冤假错案的形成与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有关,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这是西方法治的一个重要 精神,虽然大多时候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但西方的法治精神、死板的程序正义、严格的取证、用证据说话,以及对(嫌疑犯)人权的看似过度的保护,确实让错判 越来越难以发生,当然,什么东西都有利有弊,这样做也放过了诸多让普通民众认定是“罪犯”的人,例如辛普森杀妻案中的辛普森。
应该说,中国一直以来的法制精神是与这个理念相 悖的,大多时候是很有点战争年代那种“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做派,尤其用运动方式执法成风,和动不动就搞一次“严打”的时候,加上法院副院长说 的速战速决,枉顾人命换政绩。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副院长的讲话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表明我们在引进了西方近百年的“法律”之后,也准备接受人家的一些“法 治”思想与精神。
引进法律而无法治的最大弊端是法律成为执政者与 权贵手中的利器,贪赃枉法、为所欲为,严重的时候,还不如没有“法律”,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中国出现了一个滑稽的场面:当权贵扭曲“法律”伤害百姓的时候, 一些老百姓甚至学者都开始怀念中国历史上(理想中的)“以德治国”的“无讼”的儒家时代。
文明社会的法治体系重视程序与证据,既做到了 “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同时却对所有的案子都一视同仁的重视,对一些疑难大案根据法律程序穷追不舍,在法网覆盖之处,绝不放过一个坏人。这一点是我们 生活在西方的人深有体会的,别说检察官与法律工作者都是一个死心眼地追寻正义,绝不受到当权者与利益集团的牵制,即便媒体也不会“心慈手软”,对一些民众 关心的案子,也会全方位多层次穷追猛打,力求水落石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证据充足,很难有凶手逃脱法网;即便证据不足,无法定罪,民众通过司法程序和媒体曝光了解到全过程,也都心服口服,至少无话可说。说到这里,就不能不联想到最近再次引起网民关注的清华大学投毒案,1994年清华大学学生朱令怀疑被人投毒致残,此案最后不了了之,被疑投毒的孙维也移民美国,留下很多疑点。
如果在一个法治社会,司法机构在放弃一个案子 (放弃起诉)时,只要交代清楚是证据不足还是程序错误,大家也都能理解的,但不清不楚就放过了疑似嫌犯的人,不能不让大家猜测与“嫌疑犯”的政治背静有 关,权力介入司法。尤其在复旦大学投毒案发生后朱令案被重新翻出,可旋即遭到网络媒体的封杀,更让网友怀疑此案有乌龙。
最后听说是超过十万的网友跑到美国白宫网站上 “请愿”才露出了转机。这不禁让我想到另外一件事,几年前有海外的媒体人与团体找到我,说他们发现了一个非常棒的“上访”办法,保证国内受到司法不公迫 害、被拆迁与被欺负和侮辱的人一试就灵。我问什么方法,他们说,到联合国总部门前“上访”,到白宫门前“抗议”,打出横幅,引起中国当局重视,引起中国相 关司法当局紧张。
我一听就产生了本能的反感,因为长期从事外交与 安全工作,我内心有一种在国际上保护中国形象的本能反映,平时最讨厌的也是“挟洋自重”。我批评了他们这样的想法,自然也始终没有在文章中提及。可几年后 我得到了反馈:凡是他们策划的到联合国上访的案子几乎都解决了,有些(拆迁户)赔钱还挺多的。海外那帮人甚至由此得到灵感:对于那些无法出国的,只要出点 钱,由海外的他们雇佣当地“人员”去联合国“值班”,轮流上访。
听得我是哭笑不得,心里甚觉悲哀。中国不但有从 文明世界全盘引进的法律,也在积极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且设立了法律之外的上访机构,可解决了多少问题?有多少普通人相信?为什么人家一闹到国外,闹到联 合国,就引起了重视?公平正义要到国外去寻求?什么中国人的尊严要靠“挟洋才能自重”?
司法领域的“挟洋自重”当然不仅仅表现在这里, 最近几位外国驻华记者对我说,很多外国人在中国遭到了不公正的司法对待,但奇怪的是有如下的区别:对待持外国护照的蓝眼睛黄头发的白人、黑人或者黄色的日 本人,咱们基本是讲“法治”的,该走的程序还是走,没有证据也大多会及时放人。可是对付那些持外国护照的中国人,也就是“假羊鬼子”,那就不客气了。目前 在押的外国人,大多是这种假洋鬼子。按照国际法,法律人是按照国籍来分的,可唯独在我们中国大陆,却有人按照皮肤、头发来划分等级,这不是种族主义是什 么?只是这是奇怪的种族主义,人家种族主义都是针对外族,我们却歧视本族。
我对外国记者说,好,这事我要写一篇文章,那记者说,在我们媒体或者外媒发表如何?我说,不要,我的文章全部要在中国大陆发表。结果你猜他们说什么:那样的话,你可能白写了,没有什么影响力的,只有发表在外媒上的东西,北京才会重视!
是吗?各位中国同胞,你们怎么看?
杨恒均 2013.5.7 版权声明1、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须注明原网址,并标明本网站网址(http://www.qiaoxian.net)。 2、转载或引用本网站中的署名文章,请按规定向原作者支付稿酬。 3、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站不承担责任。 4、对不遵守本声明或其他违法、恶意使用本网站内容者,本网站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网站法律顾问: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 电话:0771-5222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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