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畜定点屠宰管理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活动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家畜屠宰管理,防止家畜疫病传播,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规范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家畜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行政区划内从事上市家畜屠宰活动的,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家畜,严禁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它场所擅自屠宰家畜。因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等原因难以实行定点屠宰的村屯,经批准后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二、全县各农贸市场、超市的肉类零售商销售的家畜产品,必须具备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验讫印章(简称“二证二章”)。饭店、宾馆、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肉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购进和加工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家畜产品。
三、全县各定点屠宰厂(场)要配合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收取税费。
四、所有从事家畜产品经营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并自觉缴纳有关税费,遵守“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五、禁止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者,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违者,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病害、注水、变质以及含有“瘦肉精”等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家畜产品。违者,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家畜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其他规定,不服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对故意寻衅滋事,扰乱市场秩序,拒绝、阻碍家畜屠宰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广大消费者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家畜定点屠宰工作,欢迎广大群众对经营者和执法者公开监督,对非法屠宰和不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对举报有功者给予表彰奖励。
举报电话:上林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5222424
上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上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220579
上林县水产畜牧兽医局:5222414
上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5228138
上林县国税局:5220209
上林县地税局:522191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林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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