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是一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村贫困人口居住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2010年上林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公告如下:
一、改造的目标及补助范围
上林县2010年列入自治区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的农村危房共计1900户。
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要求,优先对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残疾户、困难计划生育户及其他贫困户实施改造,其余的根据资金量按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
二、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
三、危房改造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居住在一级(D级)危房,进行新建、改建。
1、农村五保户:1.6万元/户;
2、农村困难残疾户:1.6万元/户;
3、农村低保户:1.6万元/户;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或双女结扎家庭:1.6万元/户;
5、农村一般困难户:1.6万元/户。
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最终以自治区危改办审批为准。
四、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
由农户自愿向村委申请进行危房改造。农户申请需向村委会提交危房改造申请书和危房照片。
申请时间为:2010年8月1日——2010年9月31日。
2、评议
村委会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户申请内容进行评议,并将审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村委会将农户申请材料、评议报告和公示情况统一上报乡镇危房办。
3、审核
乡镇危改办接到村委会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
按照《广西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对危房进行评定,并开据危房评定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危房改造选址是否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等进行评估,并开据选址评估报告和规划图。
按照有技术规范对危房改造进行投资估算,并开据投资估算评估报告。
按照有关法规对困难情况进行审核,并开据困难情况评定报告。
乡镇危改办根据核查情况对危房改申请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公示完毕,乡镇危改办将相关材料统一上报县危改办。
4、审批
县危改办接到乡镇危改办上报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危改补助标准,核定补助资金。审批结果在村、乡镇和县进行三级公示(公示时间10天)。
五、危房改造实施
1、2010年度上林县危房改造实施时间为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经审批符合补助的危房改造户需向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协议书》,严格按照协议的选址规划、建设规模、建筑构造、开工及竣工时间进行建设。
3、补助资金拨付
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经乡镇危改办预验收合格后支付50%,项目经县危改办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六、监督检查
危房改造工程实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规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补助资格、停止拨付资金或追缴拨付资金、新闻媒体曝光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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