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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评突发事件报道:封堵媒体和网络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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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火 发表于 2010-8-18 02:00: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不断提高政府“新闻执政能力”(时事观察)
  今年以来,借助迅捷的大众传媒,我们目睹了许多突发性事件:大连海上原油泄漏,南京废弃塑料厂爆炸,吉林化工原料桶冲入松花江,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害……
  这些突发事件因其事起骤然,短时间内各方力量交集,各种新闻媒体密切关注,对政府的管理应对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近年来,在对类似事件的具体应对中,有的因及时果断,“早说话、说实话、会说话”,为政府的后续处置赢得了先机;有的则因处置不善,甚至引发了新闻次生灾害,一度使工作陷入被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ZHONGGONG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引导舆论的本领,掌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

  在媒体信息传播功能日益强大,特别是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新闻媒体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影响着党和政府的执政环境。实践表明,面对突发事件,政府如何进行信息沟通、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的“软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突发事件处理中维护社会稳定有序这一“硬目标”的达成。
  身处一个与以往完全不同的“风险社会”,面对种种突发事件,政府应培养怎样“条件反射”般的应急能力?如何借助信息的公开透明实现社会动员?如何避免相互推诿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如何真正实现“善待媒体、善管媒体、善用媒体”,进而提高政府的“新闻执政能力”?下面从政府新闻学、社会心理学两个角度做一探讨。
  突发事件中的“政府新闻学”
  媒体、网络报道是封堵不住的
  突发事件一发生,公众急于知情,既出于自我防范,又出于监督政府;媒体更是急于报道,既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求,也是对社会问题的预警。以往突发事件,由于政府担心信息公开会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稳定,因此要求控制媒体,不予报道。但是在当今媒体时代特别是网络时代,所有网民都是“记者”,他们随时随地都可以把自己得到的信息放上网。因此无论在理论还是在技术上,封堵媒体和网络都是错误的。所有的突发事件,媒体都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甚至早于处置事件的官员;网民也会大大早于媒体,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此时,重要的是宣传部门也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接待记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地为记者和公众提供信息,主动引导舆论。在南京“7·28”事件中,我们正是这样做的,先后接待了60多家媒体(包括15家境外媒体)、140多位记者,召开了三场新闻发布会。
  做好舆论引导就是新闻救灾
  突发事件的处置,我们政府有比较成熟的机制和有力的行政资源,处理是快捷而有效的。但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如果没有被摆在重要位置或处置不当,不仅直接影响事故处理本身,还会引发新的次生灾害。例如这次南京“7·28”事件,媒体和网络先后出现了:事故现场照片误贴事件、“直播门”事件、陈光标口误事件及死亡259人造谣事件等,引起了舆论的混乱,干扰了事故的处理。由于中央、省、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建立新闻发布组,在爆炸后的30小时内先后召开三次新闻发布会,在第一时间发布真相和政府救灾举措,引导舆论,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体报道权,为事故的处置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信息及时发布则成、不发布则败
  突发事件发生后,过去我们往往不愿公开,怕媒体添乱,引起公众恐慌,影响政府形象,但事实恰恰相反。南京在这方面有过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2003年邓府巷拆迁户纵火事件。当时按照传统的新闻管理方法,要求媒体不予报道,结果政府、主流媒体失语失声,网上炒开了,最后全国媒体、网络都争先报道此事,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影响事件处理,影响全市城建,影响政府形象。2004年南京栖霞区、下关区又发生类似事件,我们迅速拟定新闻通稿发布给媒体,结果一切平静,没有形成舆论热点。原因在于,政府在第一时间公布了真相,谣言就没有传播的空间,政府也塑造了诚信责任的形象。正如新华社原总编辑南振中在《政府新闻学》序中写道:突发事件只有不发布或者迟发布而造成被动局面的典型案例,没有因为及时发布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这次南京“7·28”事件也说明了这一点,在我们发布前,网上传言甚广,一旦政府发布了真实信息,谣言也就不攻自破了。
  事件处置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每一次突发事件,都是对政府能力的考验,也是对政府建设的推动。2003年“非典”事件,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正是在吸取这些教训的基础上,促使我们不断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2007年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施行,2008年实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订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10年中央和各地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可以说,正是一个个突发事件新闻处置的教训使得我们政府逐渐成熟起来,这几年我们政府信息公开建设迈开的步伐远远大于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所走的路,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大势所趋。
  政府新闻学需要普及深化
  突发事件处置暴露了领导干部与媒体打交道的本领危机和知识恐慌。以往,我们没有专门的领导干部新闻素养培训,也缺乏有针对性的学科。公共管理学科中没有这项内容,新闻学是培养编辑记者的,并不适用领导干部,政府新闻学正是公共管理与新闻学交叉的应用型学科,填补了学科的空白。政府新闻学建立后,我们陆续出版了《政府新闻学》、《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等专著,并在全市举办了近二十期领导干部新闻素养培训班,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在南京“7·28”事件中,我们深深感到:政府新闻学在突发事件处置中首当其冲而又特别重要的意义,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如何善待媒体、善管媒体、善用媒体,勇于接受媒体监督,与媒体形成良性互动机制,从而正确引导舆论,发挥媒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叶皓为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沙发
 楼主| 黄天火 发表于 2010-8-18 02:01:13 | 只看该作者
 把握突发事件中的社会群体心理

  近年来突发事件日益增多,对这些事件处置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后果大小和影响程度。从目前来看,各级政府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虽然有很多创新并发挥了一定实效,但在如何把握突发事件中的社会群体心理方面,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社会学研究表明,群体行为的发生过程中,会形成区别于个体的“群体心理”。因为,个体一旦参加到群体之中,由于匿名、模仿、感染、暗示、顺从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个体就会丧失理性和责任感,表现出冲动而具有攻击性等过激行动。具体来说,当前我国突发事件所表现出来的社会群体心理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借机发泄心理。转型期的中国,因为社会的剧烈变化、利益的重新分配以及各个社会阶层的不同际遇,使得许多人的生活压力加大,心理上产生了相对的被剥夺感,甚至在一定范围内滋生着不满情绪;某些地方政府许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而类似信访等社会表达渠道的不畅通,又使得一些群众感到无处说理,心理压抑。

  其二,逆反心理。当起因事件发生后,一些政府有关部门出来“辟谣”或“定性”时,因其此前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在民众中威望和公信力。因而,无论政府如何解释,人们不仅不大相信,反而将其视为政府推卸责任、隐瞒事实的借口。“辟谣”或 “定性”不仅无法起到安抚人心的效果,反而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

  其三,表现欲和英雄情结。个人进入群体后,总有一种表现欲。特别是,现代化造成个体间的距离以及因此形成的对人性的异化,并没有改变人类渴望群体生存这一本能性的需求,但会以另一种方式表现出来。

  其四,盲目从众心理。许多参与事件的人,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事件发展的严重性,更无法说清自己参与该事件的目的和动机,而只是“看着别人跑过去,我也跟着跑过去了”。 这种从众心理可能会使一个极小的事件在很短时间内聚集起几千人上万人来,从而聚集起巨大的社会能量。这种能量一旦得不到及时疏导或缓慢释放,就可能演变为严重的社会冲突。

  其五,法不责众心理。在群体性事件中,个人之所以参与其中,法不责众心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许多参与事件的人认为,只要人一多,个人混在群体之中,做着和其他千百人相同的事,往往相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追究。群体行动中个体的去身份化现象是这种法不责众心理产生的最为主要的根源。

  从理论上讲,群体心理所具有的上述特征并不是同时发生的,它的发生过程有两个重要的机制:一是情绪感染;二是行为模仿。如何根据这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状况进行心理疏导,对防范和处置目前突发事件意义重大。具体来说,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要加强特定人群的心理引导和干预。这主要是针对事件当事人的心理引导问题。他们往往情绪激动,悲伤、烦躁、焦虑、怀疑、过分敏感或警觉,甚至愤怒,绝望,往往会做出非理性的举动。这时,地方政府除介绍相关事件的调查情况,回答当事人疑问外,发现当他们存在情绪失控情况的,暂时难以正常交流的,除做政治思想工作外,还应及时的安排专业心理医生或经过培训的社会工作者,对其进行心理干预。

  第二,要根据当前信息技术的特点,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威发布。传统的信息封闭和压制在当今网络信息社会亦不能奏效,反而起到反作用。在发达的信息时代,谣言可以快速传播进其他人的耳朵里。因此,政府应该针对群体心理,选择信息发布的形式和方法。

  第三,要加强对群聚场所的管理。群体聚集,不仅有利于各种流言传播,而且最容易产生“情绪感染”。而要想有效地控制躁动中的群体,不能单靠从外部施压,这会导致群体的进一步团结,也不能依靠以暴制暴,这会导致恶性循环让冲突升级。比较好的办法,要加强对群聚场所的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让非中坚分子离开群体,并打消其他人加入群体的念头。

  第四,要加强事后的心理干预。政府的职能部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化解参与群体的心理紧张。千万不要在采用暴力平息事件后,扩大打击面,甚至制造新的冤假错案。在合理合法处置参与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要尽量以教育和引导为主,开展一些心理安抚,使参加事件者度过这次心理危机,不留下心理创伤,不会在同类事件中再次发作。

  第五,要加强利益表达团体和体制建设。通过正式建立的利益表达团体,相对因事件而聚集的群体而言,要理性和有责任感,也能较好约束社会成员的失当和过激行为。

  (作者于建嵘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板凳
敲仙绿林 发表于 2010-8-29 19:21:25 | 只看该作者
想法是不错的,但“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就不爱听了。
藤椅
 楼主| 黄天火 发表于 2010-8-30 21:40:18 | 只看该作者
想法是不错的,但“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就不爱听了。
敲仙绿林 发表于 2010-8-29 19:21


  哈哈哈   你真会抓重点!: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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